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况能得补偿?

2025/04/29 18:42:28 查看34次 来源:长沙劳动法陈律师团队律师


文|蔡瑜嘉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


在复杂的职场环境中,了解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劳动者的必修课。然而,当遭遇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困境时,很多劳动者不知如何合法应对,从而导致自身权益被侵害。本文为大家梳理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补偿的情形、常见争议点及维权流程,帮助劳动者合理维权。


01

以下四种常见情形,劳动者单方解约可获补偿


1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案例:(2017)0191民初13585号


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岗,还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判决说理:用人单位虽然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不能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借调岗之由随意对劳动者降职降薪,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1)未及时发放工资


案例:(2024)鄂01民终18975号


离职后用人单位补发拖欠工资,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判决说理周某2024年1月至3月的工资延迟至2024年4月25日发放,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形,周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达某戊某乙公司虽在周某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补发了周某的工资,但不能免除应向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

在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形时,劳动者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用人单位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在送达通知书后补发了此前拖欠的工资,劳动者依然享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因后续的补发行为而免除其应承担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2)未足额发放工资


案例:2019年扬州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四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仍以上调前的标准支付工资?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亦未提供足额支付的相关证据,且至王某申请仲裁时仍未纠正。王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应予支持。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仅要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更要依据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劳动者工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保持高度的法律敏锐性与合规性,无论工资差额多寡,只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均将受到法律规制。

3


未依法缴纳社保


案例:2014 年度北京市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二


劳动者主动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杨某于2008年进入食品公司工作,虽然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但是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杨某写了保证书也是违法的,食品公司的主张不能够作为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放弃社保缴纳而不为其缴纳社保,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4


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可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案例:(2024)鄂01民终13462号


逼迫劳动者从事高危作业


判决说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目录》3.2规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本案中,李某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某公司安排李某在雨天进行1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危及李某的人身安全,李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某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02

常见争议点


1

是否能以“社保基数不足”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1)主流观点:不予支持


案例:(2018)京03民终4373号


判决说理: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仅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故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2)其他观点:“社保基数不足”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应予支持。


2

是否能以“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主张

经济补偿金


(1)主流观点:不能


最高法认为,未休年假工资属于补偿金,不属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例:(2023)京01民终12706号 


判决说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2)其他观点:“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案例:渝民再310号


法院认为带薪年休假是定期休假的一种,未休年休假工资从性质上讲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本案中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安排何某进行了年休假或者实际已发放何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何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


03

维权四步走


协商阶段


尝试与公司友好协商,书面要求企业补发工资、补缴社保(留存邮件/微信记录)


正式解除


如果协商没用,果断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通知书》,并附上证据清单,让公司知道你并非“空口无凭”。


提示1: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公司同意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特殊解除权,即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是一种单方行为,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法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就可以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一旦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提示2:关于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的计算


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而特殊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1.离职前工作未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2.非正常出勤情况:针对未满勤的月份,应当予以剔除

如: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离职。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其每月工资均为15,000元。2024年10月,因实际出勤仅10天,当月工资为5000元。


若依据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常规计算方式,以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工资数据进行核算,其平均工资为14,166元。然而,鉴于2023年10月申请人出勤情况具有特殊性,当月工资显著异于正常工作期间水平,可将该月视为非正常出勤情况。在剔除2023年10月工资数据后,按照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工资数据重新计算平均工资,则为15,000元。


仲裁申请


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提示3:仲裁时效是关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1.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劳动者知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

2.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知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解除后,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诉讼阶段


对仲裁结果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蔡瑜嘉 实习生

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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