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23:36:37 查看88次 来源:周智文律师
期货投资风险极高,投资需谨慎。最近有朋友咨询周律师,因委托个人进行期货投资理财,损失逾千万,对方有保本承诺,是否有效。经研究,此种保本承诺法院多认定无效,对于遭受的经济损失一般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投资人可能面临巨大的损失。民间委托证券投资也属此类。
1998.4.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202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8-2-120-001吴某诉葛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期货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全权委托行为的效力认定
期货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进行交易,是期货行业相关法律监管规定严格禁止的行为。基于期货行业和期货从业人员的金融行业特性,期货从业人员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进行理财的行为,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属无效,由此订立的委托理财合同亦属无效。
裁判要旨6:未经批准,开展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的,属于非法期货交易。交易行为无效,交易损失由交易平台及投资者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05月15日)
202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2012.12.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03月23日)张某与尚某民间委托理财
裁判要旨1:事前保底条款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认定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资金投向金融产品的,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但,亏损后再约定的赔付条款有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8-2-120-001吴某诉葛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违规的期货从业人员作为专业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专业认知能力,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委托人因明知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而仍然进行委托,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此案例分担6:4)
7:3
关于涉案理财投资款200000元的问题,李某某按封某的要求将200000元汇入其在邮币卡交易平台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将登陆密码、资金密码均改为111111,由封某统一管理,即该委托理财款200000元实际是由封某控制并使用的,李某某与封某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封某明知“铂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并未登记成立,不具备主体资格,亦无委托理财资质,严禁从事受托理财业务,依然介绍李某某进行涉案理财交易;亦明知投资有风险,仍然作出“利润分配方式按5:5分配,如有亏损由公司承担”的保底承诺,且涉案的交易平台被认定为违规交易场所,已经被关闭,封某存在较大的过错和责任,本院酌定封某对涉案理财投资款200000元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而从常识分析,理财投资属于一种高风险的经营活动,李某某作为委托人,基于盈利的目的进行投资,其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预见性,且其对于受托人封某过于信任,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酌定李某某对涉案理财投资款200000元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封某上诉主张其不应全数对理财投资款200000元的损失承担责任,对其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封某应向李某某返还理财投资款140000元。(2018)粤20民终4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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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本案,李某和欧某对于案涉委托理财协议无效均有过错,双方应当共同分担涉案资金账户亏损。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受托方欧某明知期货投资具有高风险性,仍向委托方李某做出保本的承诺,且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独立操作资金账户,存在明显过错;委托方李某明知期货投资具有高风险性,仍与欧某签订具有保底条款性质的期货投资合同,将资金及账户的操作权交由欧某管理,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情况,本院酌定双方的过错比例为60%、40%。涉案账户资金亏损金额为152583.65元(200000元-47416.35元)双方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2021)粤2071民初39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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