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法院如何认定车辆贬值损失? 从“一律不赔”到“例外支持”的裁判逻辑解析

2025/04/30 00:03:00 查看143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阿拉善盟法院如何认定车辆贬值损失?

从“一律不赔”到“例外支持”的裁判逻辑解析


前言


  随着车辆成了百姓主要的代步工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随之频繁起来,那当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后,该车辆贬值损失到底该不该赔?


以案释法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7)内29民终619号

裁决要旨

  原告诉求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及车辆贬值的损失,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贬值损失的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内29民终119号

裁决要旨

  关于车辆贬损失,出租车公司损坏车辆虽经维修恢复原貌,但必然会影响车辆的市场价值,导致车辆的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保监会的商业保险条例对车辆贬损的价值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行业内部解释。侵权法损害赔偿适用填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的相关精神,×××号斯柯达牌轿车系2017年11月购买的新车,2017年12月4日发生事故,属于特殊情况,应由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故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相应的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内29民终120号

裁决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出租车公司主张的车辆贬损费,该车辆仅营运两个月,虽已经维修,但必然会影响车辆的市场价值,导致车辆的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虽然保监会的商业保险条例对车辆贬损的价值认为是间接损失,但属于行业内部解释,根据侵权法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出租车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确认车辆贬损费为8596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的相关精神,×××号长安铃木牌轿车于2017年9月购买的新车,2017年11月12日发生事故,属于特殊情况,应由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内29民终453号

裁决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部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贬损价值20000元,对该部分主张因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021)内2921民初2365号

裁决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的精神,司法解释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因现在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对于该项损失的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结合本案中原告的购车时间、车辆行驶里程数、车辆已经全部修复等情况,原告的车辆已经恢复使用功能,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得到支持,故原告申请鉴定无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不准予鉴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分析


  分析以上阿拉善盟地区生效裁判文书,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态度存在“原则否定、例外支持”的特点,具体裁判标准如下:

一、原则上不支持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认为其属于“间接损失”,且缺乏统一赔偿标准。

二、例外情形:仅在特定条件下支持

  如:新车,或者事故发生于购车后短期内(如3个月内);


律师提示:如何争取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一、事故后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并保存维修记录、交易记录(如因事故导致转售价格降低的证据)。

  二、“新车”是关键突破口

 购车时间越短、行驶里程越少,主张贬值损失的成功率越高。

  三、慎用鉴定程序

  法院可能以“无鉴定必要”驳回申请(如2021年案例),需提前预判举证可行性。


结语


  阿拉善盟地区的司法实践表明: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情形下不赔,特殊情形下可赔。若事故车辆为短期内购置的新车,且能通过鉴定证明实际贬损价值,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例外支持;反之,对使用年限较长、已修复完毕的车辆,索赔难度极大。车主应理性评估案件条件,避免盲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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