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要不要还钱?我们内蒙古法院这样判!

2025/04/30 00:03:31 查看39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分手后要不要还钱?我们内蒙古法院这样判!


前言


  最近接到好多男生的咨询:恋爱时给女友花了不少钱,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为了给大家一个靠谱答案,我以“恋爱期间赠予”为关键词,以“分手、返还、内蒙古自治区、一年内”为限定词,检索到4份判决书,让判决来给我们标准。


以案释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内01民终4841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从时间看,张某某所给付的钱款、购买物品发生在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

  从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看张某某系出于与郑某缔结婚姻的目的向郑某给付财物,故张某某的行为应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赠与行为。现双方已分手,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解除条件已成立,故原赠与行为已失效,郑某应酌情返还。

  综合本案情况,张某某通过微信给郑某转账4000元、10000元、10000元、5500元、3000元,以上给付钱款数额较大且不包含数字“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上共计32500元,已超出恋爱期间的必要费用,应当予以返还。至于恋爱期间张某某为郑某所购买的物品及小额转款,系张某某为表达爱意自愿给付,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并且郑某已经使用,故不应当返还。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2024)内0404民初7916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姻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如果预期的婚姻没有实现,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本案中,原告李某多次在转给被告刘某钱款金额为50元、100元、200元、300元乃至1500元以下不等,上述金额的款项应确认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经核算金额为10300元,其余转账金额的款项合计96500元应确认系原告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予,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扣除被告返还的3000元,剩余93500元赠予款被告刘某应予以返还。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4)内2524民初486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的给付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大额财物的给付行为是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上这种给付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陆续向被告转账38100元,34100元、3100元,900元,数额从几百元至三万元不等,原告杜某1的转账行为可以认定为附条件、附目的、附义务的赠与,当恋爱关系终止,赠与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部分财产。就具体金额,本院以被告收取的金额为基础,综合考虑赠与、共同消费、正常开支范畴、收入情况、同居时间等诸多因素酌情支持返还38100元。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4)内2524民初120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的给付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大额财物的给付行为是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上这种给付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原告在双方交往的3个月期间,共计支出93955.5元给被告范某,数额从十几元至八千元不等且不能明确说明当时支出每笔款项的前提。原告李某1的赠与行为明显是为了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当恋爱关系终止,赠与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部分财产。就具体金额,本院以被告收取的金额为基础,综合考虑无偿赠与、共同消费、正常开支范畴、收入情况、同居时间等诸多因素酌情支持返还45000元。


判决分析


一、法院认定返还的三大核心逻辑


1、基础条件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需证明(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未登记结婚即具备返还条件;

2、金额性质:

  小额日常支出(≤3000元): 含特殊数字(520/1314)、节日礼物、日常消费均属情感赠与,无需返还;

  大额财产流转(>3000元): 购房款、车辆、贵重首饰等默认为附条件赠与,分手后需返还;

3、实务裁量: 

  法院会综合同居时长、收入水平、消费用途(如共同旅行)按比例返还。


  二、内蒙古法院的“大额”界定标准


刚性标准: 单笔转账超3000元大概率被认定为大额(参考赤峰、苏尼特右旗判例);


 柔性标准: 累计金额过高(如3个月转账近10万元)即便单笔小额,仍可能被整体推定具有婚约属性。


 律师提示


一、恋爱转账“三要”

1、要备注: 大额转账写明“购房款”“彩礼”,忌模糊表述;

 2、要平衡: 频繁单向赠予易被推定附条件,建议保留共同消费凭证;

3、要止损: 分手半年内起诉(诉讼时效关键),微信记录需公证保全;


二、恋爱转账“三不要”

 1、不要试探: 特殊数字红包、节日礼物别掺入大额资金;

2、不要同居不清算: 房租AA、生活开支记账,避免“糊涂账”;

3、不要情绪化: 分手时签署《财产处理协议》并捺印,防秋后算账。


结语


  小额传情是风花雪月,大额赠予必留字留痕——学会用法律智慧守护感情,方能在爱情散场时,留得体面,守住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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