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订立遗嘱,怎样才有效?

2025/04/30 16:39:48 查看18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在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问题尤为关键,尤其是涉及夫妻共同立遗嘱的情况,更容易引发争议。海淀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兄弟间围绕父母房产展开的继承案件,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回应,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案情源于王父与李母夫妇生前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王父名下。二人育有两个儿子王大宝和王小宝。2018年,夫妻双方共同书写了一份遗嘱,明确约定该房屋由长子王大宝继承。


王父于2021年去世,李母于2022年过世,两人均未再立新遗嘱。因王小宝不认可该份遗嘱的效力,兄弟间就房屋继承权发生争议,王大宝遂于2024年提起诉讼,主张依据父母遗嘱继承房屋全部产权。


王小宝辩称,该份遗嘱内容完全由母亲书写,父亲仅签名确认,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因此应认定遗嘱对父亲遗产部分无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遗嘱虽由李母书写,但王父在遗嘱上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共同指定型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大宝的诉讼请求,确认该套房屋归其一人继承。判决生效后,双方未提起上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所谓“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现行立法对“共同遗嘱”未作专门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若共同遗嘱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其形式和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即可认定其法律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曾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


即使遗嘱内容仅由一方书写,只要另一方签字确认,并不违反遗嘱形式要件,不应据此认定遗嘱无效。这一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遵循,也为诸多夫妻通过一份遗嘱统一处分财产、安排家庭未来提供了合法路径。


从继承角度看,夫妻共同遗嘱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共同指定型,即双方在遗嘱中共同指定由第三人继承全部财产二是相互指定型,即夫妻约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为唯一继承人;三是混合型,亦称“柏林式遗嘱”,即先相互继承,双方均去世后由第三人继承。本案中所涉遗嘱即为共同指定型,明确指定王大宝继承房屋。


本案提醒公众,夫妻共同立遗嘱是一种可行且有效的财产安排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重遗嘱形式与实质要件的合规性,建议在立遗嘱时尽量明确遗产范围、签署人意愿及时间节点,必要时办理遗嘱公证或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减少后续争议的发生。


同时,对于拟处分的财产,若涉及房产、股权等具有登记属性的资产,也应同步完成财产权属的规划衔接,以增强遗嘱执行的可操作性。


总之,夫妻共同遗嘱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明确财产分配方向,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框架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规划既是对自身意愿的体现,也有助于避免家庭成员间的后续纷争。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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