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丨精准辩护8日速决:律师介入后火速阻却逮捕,助力涉帮信罪嫌疑人取保获释

2025/04/30 17:29:36 查看672次 来源:许睿律师

成功案例丨精准辩护8日速决:律师介入后火速阻却逮捕,助力涉帮信罪嫌疑人取保获释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省某市某企业经营者张三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辩护律师于4月8日紧急介入,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精准剖析逮捕条件,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无社会危险性”的核心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于4月16日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嫌疑人当日获释。本案从律师介入至成功取保仅历时8日,充分体现“少捕慎诉”刑事政策与专业辩护的有效结合。

 

一、【争议焦点与法律难点】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争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逮捕需同时满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及“社会危险性”三要件。本案中,公安机关指控的核心在于张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账户“刷流水”。

 

2)律师经审查发现,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张三为解决企业贷款需求接受他人“刷流水”方案,但缺乏其主观“明知”的客观印证(如异常交易价格、专门犯罪工具等法定推定情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张三明确限制账户用途、及时冻结账户止损等行为,其主观上排斥违法用途,与“放任”的间接故意存在本质差异。

 

2.“社会危险性”与逮捕必要性的实质审查

 

1)根据最高检《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危险性需综合评估妨碍诉讼风险与再犯可能性。本案中,张三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有固定住所及企业需要经营,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程序。其主动投案、配合调查的行为进一步排除了“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等风险。

 

2)检察机关在审查中需避免将“社会危险性”要件虚化,尤其对于轻罪案件,应严格遵循“非必要不逮捕”原则。

 

二、【律师工作与突破路径】

 

1.48小时紧急响应:证据链薄弱点的锁定

 

1)律师介入后迅速调取案卷材料,重点审查“明知”与“情节严重”两大构罪要件:

 

主观明知:通过分析张三限制账户用途的微信记录、主动止损行为,结合《帮信罪司法解释》第11条,论证其不具备“明知”的故意。

 

客观情节:涉案账户未查实具体资金性质,张三未获利,不符合“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

 

2)同步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援引最高检“少捕慎诉”政策及类案裁判规则,强化说理逻辑。

 

2.社会危险性评估的精细化论证

 

1)结合张三的健康状况(高血压病史)及企业经营者身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替代性方案,强调取保候审更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及企业经营稳定。

 

2)引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9-140条,指出其无妨碍诉讼或再犯的现实风险,符合“无社会危险性”的法定不捕条件。

 

三、【案件结果与社会意义】

 

1.8日速决:程序正义与效率的典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三主观明知及构罪情节,且其无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案件从移送审查逮捕至取保仅用时6个工作日,彰显司法效率与辩护效能的结合。

 

2.“少捕慎诉”政策的实践样本

 

本案成功将最高检“六稳”“六保”意见中“依法能不捕的不捕”精神落地,为涉企经营者轻罪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通过非羁押措施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民营经济的双重目标,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典型意义与办案启示】

 

1.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辩护策略

 

对于构罪要件存疑的案件,需同步挑战“事实证据不足”与“逮捕必要性”,利用审查逮捕阶段的“黄金7日”窗口,快速切入核心争议点。

 

2.政策导向与个案情节的融合

 

结合嫌疑人身份(企业主)、犯罪动机(融资需求)及社会贡献,突出“从宽”政策的适用空间,推动司法机关综合考量法理与情理。

 

 

结语

 

本案的成功得益于律师对事实审查的敏锐洞察、对社会危险性要件的精准把握,以及对刑事政策的深刻理解。在“捕诉一体”改革背景下,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主动介入与专业化辩护,已成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司法理性的关键力量。

 

(注:本案当事人及办案机关信息已脱敏处理,文内时间线及法律依据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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