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腹痛就诊死亡,医院被判担责

2025/04/30 18:43:55 查看59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以 “双侧腰腹部疼痛 6 天,加重 1 天” 为主诉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腹痛查因:泌尿系结石?功能性腹痛?期间病情恶化,转至急诊重症监护室。

次日患者死亡,死亡诊断为:1. 爆发性心肌炎?2.Ⅱ 型呼吸衰竭3. 重度乳酸性酸中毒 4. 心源性休克 5. 电解质紊乱、低钠血症、高钾血症、低钙血症 6. 腹痛查因:功能性腹痛?7. 左侧附件区囊肿。

【鉴定意见】

死因鉴定:被鉴定人符合病毒性心肌心包炎导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A医院诊疗过错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具有同等原因力。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4632.86元。

【解析】

暴发性心肌炎起病急,进展迅速,很快出现严重心衰、低血压或心原性休克以及各种恶性心律失常,甚至心脏骤停,并可伴有呼吸衰竭、肝肾功能衰竭或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早期症状缺乏特异性,与体温升高不相称的心率增快,为考虑暴发性心肌炎诊断的重要临床线索。暴发性心肌炎通常需要使用血管活性药物、正性肌力药物或者机械循环支持来维持基本生命体征。

尽管暴发性心肌炎起病急骤,病情进展迅速,早期病死率高。但是患者一旦度过危险期,长期预后大多数较好。生命支持治疗是暴发性心肌炎各项治疗措施的重中之重,是暴发性心肌炎“以生命支持为依托的综合救治方案”的中心环节。包括机械循环支持和呼吸支持等。

本例患者以双侧腰腹疼痛 6 天,加重 1 天之主诉入院后医方给予的一般医疗处理基本符合医疗原则。但是,医方存在对病情了解不全面,观察不及时,有延误诊断和治疗的过错;入院后患者出现胸闷气短自觉症状时医方未行心电图及相关酶学检查给予鉴别诊断,思维较局限,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患者系急性心包炎心肌炎(尸检证实)心功能衰竭而亡,与病毒感染(新冠)及病人症状逐步加重观察不全面相关,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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