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30 23:00:46 查看4次 来源:李鹏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A某在自家小区附近的游泳馆为孩子报名“一对二”游泳培训课程,并一次性付清课程费用1000元,共10次课。游泳馆由某体育公司分公司实际经营,并承诺包教学会。2023年7月,在孩子未开始接受游泳培训的情况下,A某被告知某体育公司分公司已经注销,游泳馆的实际经营者发生了变更,如需培训只能到某体育公司经营的其他游泳馆进行。
考虑到其他游泳馆距离较远,不便于接送孩子,A某与某体育公司协商退款未果后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购买游泳培训课程并支付相应课程费用,某体育公司分公司负责提供游泳培训课程服务,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并且属于预付费用的不定期持续性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A某为孩子购买培训课程后享有的权益不是一次性直接获得,某体育公司分公司提供的培训服务存在一定时间内的持续性,双方之间的约定需某体育公司分公司持续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
某体育公司将分公司注销后不再经营案涉游泳馆,在未与A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原约定的培训地点,且变更后的培训地点由于距离较远给A某造成明显不便,导致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支持A某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某体育公司分公司已注销,其民事责任由某体育公司承担,即某体育公司向A某退还培训费1000元。
三.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其中蕴含的法律要点值得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关注。
从合同订立角度来看,A 某与体育公司分公司达成的 “一对二” 游泳培训课程协议,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以口头约定、支付费用等实际行为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履行方面,该合同属于预付费用的不定期持续性合同,体育公司分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地点、方式等为 A 某的孩子提供游泳培训服务。然而,体育公司分公司未经 A 某同意,注销分公司并单方变更培训地点,这一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的规定。其变更后的培训地点给 A 某带来明显不便,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责任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所以,在分公司注销后,某体育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退还 A 某已支付的 1000 元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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