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1 20:38:55 查看1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如何收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常见证据类型有哪些?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案件中,“明知是犯罪所得”是定罪的核心要件。由于主观明知难以直接证明,司法机关需通过客观证据综合推定。以下林智敏律师为您解析实务中“明知”的证明规则及常见证据类型,帮助大家理解法律逻辑,防范法律风险。
一、主观“明知”的证明规则
根据《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罪)及《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认定“明知”时采取两种路径:
1. 直接证明:通过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明行为人知晓资金来源于犯罪;
2. 推定明知:根据异常交易行为、行业惯例等间接证据,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资金非法。
特别提示:涉毒品、黑社会等特定犯罪,司法解释(如《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第8条)允许直接推定明知,大幅降低检方举证难度。
二、常见证据类型与收集要点
(一)书面证据
1、交易合同与资金流水
作用:证明资金流转链条及金额异常(如无合理对价、短期内高频转账)。
示例:A公司向个人账户转账500万元,但无真实贸易合同或发票支持,可推定交易异常。
2、通讯记录与聊天内容
作用:通过微信、短信记录中的暗示性语言(如“这笔钱要洗干净”“别用自己账户收”)证明主观认知。
实务重点:需提取原始载体(手机、电脑),并经公证或司法鉴定固定证据。
(二)电子数据
1、虚拟货币交易记录
调取途径:通过交易所协查获取钱包地址、交易IP及KYC信息,证明资金隐匿意图。
2、IP地址与设备信息
作用:若行为人使用境外服务器、VPN工具转移资金,可佐证其逃避监管的故意。
(三)证人证言
1、上游犯罪参与者证言
示例:行贿人指证“赃款通过特定账户转给被告人”,直接关联资金与犯罪行为的来源。
2、第三方知情人员证言
适用场景:银行职员证实“被告人要求拆分转账以规避大额审查”,或亲属证明“被告人知晓资金来源非法”。
(四)行为证据
1、异常操作模式
典型行为:频繁更换账户、使用他人身份开户、在ATM机分拆现金存取。
推定规则:根据《洗钱案件解释》第1条,符合3种以上异常操作的可直接推定明知。
2、对抗调查行为
示例:销毁账本、拒绝说明资金来源、虚假陈述资金用途,可能被认定为“意图掩盖明知”。
三、实务难点与应对建议
1、证据链闭合问题
风险点:单一证据(如单次转账)难以证明明知,需结合资金流向、行为人背景等形成闭环。
应对:调取行为人历史交易记录,证明其一贯性异常操作模式。
2、辩解“不知情”的破解
策略:通过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明行为人具备相应认知能力(如金融从业者理应知悉反洗钱规则)。
3、跨境证据调取
合规路径: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国际刑警组织协调,获取境外账户、虚拟货币交易数据。
四、合规提示
1、个人:对他人委托处理的资金,务必核实来源(如要求提供合同、完税证明),避免口头约定;
2、企业:完善财务制度,对公转私、现金交易超10万元等高风险业务留存书面审批记录;
3、争议应对:账户被冻结时,主动提供工资流水、合法经营证明等材料,降低被推定“明知”的风险。
林智敏律师提醒:“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定依赖于客观证据与逻辑推定。司法机关通过资金异常性、行为人背景、对抗调查等维度构建证明体系。当事人应重点保留资金合法来源证据,避免因“被动接收”或“疏忽”卷入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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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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