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常见证据类型有哪些?

2025/05/01 20:38:55 查看1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如何收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常见证据类型有哪些?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案件中,“明知是犯罪所得”是定罪的核心要件。由于主观明知难以直接证明,司法机关需通过客观证据综合推定。以下林智敏律师为您解析实务中“明知”的证明规则及常见证据类型,帮助大家理解法律逻辑,防范法律风险。

一、主观“明知”的证明规则

根据《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罪)及《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认定“明知”时采取两种路径:

1.       直接证明通过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明行为人知晓资金来源于犯罪;

2.       推定明知根据异常交易行为、行业惯例等间接证据,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资金非法。

特别提示涉毒品、黑社会等特定犯罪,司法解释(如《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第8条)允许直接推定明知,大幅降低检方举证难度。

二、常见证据类型与收集要点

(一)书面证据

‌1、交易合同与资金流水

作用证明资金流转链条及金额异常(如无合理对价、短期内高频转账)。

示例A公司向个人账户转账500万元,但无真实贸易合同或发票支持,可推定交易异常。

‌2、通讯记录与聊天内容

作用通过微信、短信记录中的暗示性语言(如“这笔钱要洗干净”“别用自己账户收”)证明主观认知。

实务重点需提取原始载体(手机、电脑),并经公证或司法鉴定固定证据。

(二)电子数据

‌1、虚拟货币交易记录

调取途径通过交易所协查获取钱包地址、交易IPKYC信息,证明资金隐匿意图。

‌2IP地址与设备信息

 

作用若行为人使用境外服务器、VPN工具转移资金,可佐证其逃避监管的故意。

(三)证人证言

‌1、上游犯罪参与者证言

示例行贿人指证“赃款通过特定账户转给被告人”,直接关联资金与犯罪行为的来源。

‌2、第三方知情人员证言

适用场景银行职员证实“被告人要求拆分转账以规避大额审查”,或亲属证明“被告人知晓资金来源非法”。

(四)行为证据

‌1、异常操作模式

典型行为频繁更换账户、使用他人身份开户、在ATM机分拆现金存取。

推定规则根据《洗钱案件解释》第1条,符合3种以上异常操作的可直接推定明知。

‌2、对抗调查行为

示例销毁账本、拒绝说明资金来源、虚假陈述资金用途,可能被认定为“意图掩盖明知”。

三、实务难点与应对建议

‌1证据链闭合问题

风险点单一证据(如单次转账)难以证明明知,需结合资金流向、行为人背景等形成闭环。

应对调取行为人历史交易记录,证明其一贯性异常操作模式

‌2、辩解“不知情”的破解

策略通过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明行为人具备相应认知能力(如金融从业者理应知悉反洗钱规则)。

‌3、跨境证据调取

合规路径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国际刑警组织协调,获取境外账户、虚拟货币交易数据。

四、合规提示

1个人对他人委托处理的资金,务必核实来源(如要求提供合同、完税证明),避免口头约定;

‌2、企业完善财务制度,对公转私、现金交易超10万元等高风险业务留存书面审批记录;

‌3、争议应对账户被冻结时,主动提供工资流水、合法经营证明等材料,降低被推定“明知”的风险。

林智敏律师提醒:“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定依赖于客观证据与逻辑推定。司法机关通过资金异常性、行为人背景、对抗调查等维度构建证明体系。当事人应重点保留资金合法来源证据,避免因“被动接收”或“疏忽”卷入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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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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