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1 20:39:06 查看1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上游犯罪尚未判决,能否先追究掩饰、隐瞒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常面临上游犯罪(如诈骗、贪污、贩毒等)尚未判决的情况。当事人往往困惑:下游的掩饰行为能否独立追责?以下林智敏律师为您厘清实务规则,为您提供法律指引。
一、法律依据:下游犯罪可独立追责
根据《刑法》第3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1、独立性原则:掩饰、隐瞒犯罪的成立不以上游犯罪已被判决为前提,只需有证据证明上游行为“构成犯罪”即可;
2、证据标准:需查证上游犯罪事实存在(如报案记录、资金流向、证人证言等),且涉案财物确系犯罪所得。
示例:A明知B实施电信诈骗,仍协助转移赃款100万元。即便B尚未被抓获或判刑,只要诈骗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A仍可被单独以掩饰罪起诉。
二、司法实践中的三类处理模式
1、 上游犯罪已立案但未判决:可先行起诉下游掩饰行为;
2、 上游犯罪证据不足:若无法查证上游行为构成犯罪,则下游掩饰行为不成立;
3、 上游犯罪不构成犯罪:下游掩饰行为因缺乏“犯罪所得”要件,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务难点与辩护突破口
(一)核心争议点
1、上游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检方需提供初步证据(如立案决定书、资金异常报告、被害人陈述等),证明上游行为涉嫌犯罪;
若仅有被告人供述或单一证人证言,可能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2、涉案财物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
需通过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证明财物来源于上游犯罪;
若财物混同于合法资金且无法区分,可能因“存疑”而不予认定。
(二)有效辩护策略
1、切断“犯罪所得”关联
举证涉案财物具有合法来源(如提供贸易合同、债权债务凭证)。
2、质疑上游犯罪事实成立
结合上游案件证据漏洞(如无被害人报案、无财物损失鉴定),主张下游行为缺乏前提。
3、主张主观“不明知”
通过聊天记录、交易习惯等证明行为人无犯罪故意。
四、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1、立案风险
上游犯罪一旦立案,即便未判决,掩饰行为仍可能被单独追诉;
重点: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涉案账户时,应立即审查资金合法性并留存证据。
2、证据保全要点
保留与上游行为人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邮件),证明主观认知状态;
对受托处理的资金,要求对方提供来源证明(如合同、发票)并书面存档。
3、认罪认罚的时机
若上游犯罪证据充分,下游行为人可尽早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若上游犯罪存疑,应坚持无罪辩护,避免“被牵连”认罪。
五、司法机关的审查逻辑
1、分步审查
第一步:审查上游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达到立案标准);
第二步:审查掩饰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判决冲突的规避
若下游案件判决后,上游行为被认定不构成犯罪,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下游判决。
林智敏律师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追责不绝对依赖上游犯罪判决,但必须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且查证属实为前提。当事人应重点关注上游案件证据充分性,及时固定合法资金来源证据,避免因上游犯罪人“悬而未决”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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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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