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业收赃人”的定罪量刑是否有特殊规定?

2025/05/03 22:38:24 查看4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对于“职业收赃人”的定罪量刑是否有特殊规定?

 

职业收赃人(即以长期、多次收购、销售赃物为业者)因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司法机关对其定罪量刑时适用更严格标准。

一、量刑明显重于普通收赃

职业收赃人可能面临升档量刑:

普通收赃单次收赃且数额未达50万元,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职业收赃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情节严重”,量刑提档至3-7年有期徒刑:

11年内收赃次数≥3次;

2)收赃总金额≥50万元;

3)形成固定销赃渠道(如设立废品回收站、二手车行等掩饰交易);

4)曾因收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二、三大特殊认定规则

‌1. 主观明知推定

职业收赃人无法以“不知是赃物”抗辩,司法机关将直接推定其主观明知: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如全新电动车以3折收购);

卖家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物品合法来源证明;

夜间交易、现金支付等反常操作。

‌2. 关联犯罪并罚

若收赃行为与上游犯罪形成固定合作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长期为盗窃团伙销赃,按比例分成(按盗窃罪共犯论处);

明知是文物仍协助倒卖(构成倒卖文物罪)。

‌3. 没收财产扩大化

除追缴赃物外,司法机关可没收用于收赃的作案工具及收益:

扣押运输赃物的车辆、仓库;

查封收赃专用银行账户内全部资金。

三、涉案后关键辩护要点

‌‌1切割职业性

证明收赃行为非持续性经营(如首次交易、偶发行为);

提供正规经营资质(如二手车交易发票、回收行业许可证)。

‌2、降低金额认定

对价格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赃物价值;

区分合法收购与涉案赃物的数量比例。

‌3、认罪认罚协商

全额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举报上游犯罪线索可能构成立功(减轻20%-50%刑罚)。

实务警示

‌‌‌职业收赃人家庭成员协助保管、运输赃物,可能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共犯;

使用他人身份注册网店销赃,将加重“逃避侦查”情节认定。

结语

职业收赃不仅面临更重刑罚,还可能牵连亲属、员工承担法律责任。从业者应建立货物来源审查制度,对低于市价50%的“特殊货源”保持警惕。如已涉案,需立即停止交易并固定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职业化”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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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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