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4 23:35:38 查看152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一个小小的腹痛是如何夺走一条鲜活的生命
论主动强制皮试的必要性
前言
2025年5月4日热搜新闻:19岁女生因腹痛,输头孢过敏身亡。不禁唏嘘,一个小小腹痛的治疗行为,却直接夺走了一条鲜活的生命。
对于此事件,医院的立场拒绝道歉与赔偿,并提出医院根据2021年版头孢菌素类药物无需常规皮试指导原则,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一般情况下无须进行皮试,故其对患者未进行皮试并不存在任何诊疗过错。
那么对于医疗机构未对患者进行皮试,未询问过敏史、未书面告知风险或未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直接给患者输头孢菌素类药物是否需要承担,承担多大的责任,让我们来看一下生效判决的审判思维。
以案释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3民终2327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孟XX在事发当日因嗓子疼到诊所就诊,侯XX进行初步诊疗后在未开具处方和书写病历的情况下为孟XX开具了头孢呋辛钠进行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孟XX因产生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孟XX的死亡原因,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侯XX的非法行医存在过错,是死者孟XX死亡的直接原因。侯XX在没有医师资格,没有独自开具处方药物权利的情况下,却擅自为死者孟XX诊疗,并开具药物头孢呋辛钠,由他人为孟XX输液,导致头孢呋辛钠进入了孟XX的体内,死者孟XX在输入头孢呋辛钠后,很快就发生了激烈的不良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孟XX符合注射头孢呋辛钠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同时死者也未见致死性疾病改变,无机械性损伤致其死亡的证据。根据以上事实,侯XX的非法行医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导致孟XX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对上述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认定事实亦予以确认。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52民终99号
裁决要旨:
依据鉴定意见,卫生院在黄XX死亡中的过错参与度为41-60%,县医院的参与度为1-20%, 卫生院的过错大于县医院的过错,一审判决根据侵权人过错大小分配赔偿责任,确定由 卫生院负70%的赔偿责任、县医院负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黄XX死亡不是因其原有疾病(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发展所致;根据司鉴所的分析说明,目前临床使用头孢菌素需做皮试以避免引起过敏反应,黄XX发生过敏反应是因卫生院未进行常规皮试所致,不属于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黄XX个人的身体过敏反应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卫生院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最高不能超过60%、县医院请求改判其承担10%赔偿责任的理由均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桂02民终2548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卫生院的诊疗行为过错,对其医疗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认定为韦XX在患有心血管疾病的基础上,因药物过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终因急性呼吸循环功能不全而死亡。综合评估认为,韦XX自身疾病、过敏体质因素以及三都卫生院的过错行为因素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卫生院医疗过错因素的原因力大小为5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宁01民终2809号
裁决要旨: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证实诊所在对李XX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使用头孢曲松钠单次剂量偏大的问题,同时在自身检查设备条件有限的情形下,未建议李XX赴上级医院进一步就诊检查,存在不足。上述过错与李XX死亡结果的发生及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考虑到李XX病变累及会厌及喉头部,呈化脓性炎症,病变十分严重,引起喉梗阻致急性呼吸困难,且病变早期缺乏典型性,病情进展迅速,临床救治具有紧迫性和复杂性的问题,最终确定诊所对李XX因其诊疗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并无不当。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证实 第三人民医院在对李XX的诊疗行为中存在院前急救预案准备不充分的问题,同时在李XX呼吸梗阻的情形下,未能及时行气管切开术等有效抢救措施,对李XX有效解除呼吸道梗阻具有不利影响。上述过错与李XX死亡结果的发生及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考虑到李XX自身病情早期症状缺乏典型性,后续病情进展出现呼吸困难,发展迅速,且从临床角度而言,气管切开的准备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环甲膜穿刺的有效实施需要一定的技术要求,给临床救治带来困难的问题,最终确定 第三人民医院对李XX因其诊疗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亦无不当。
法官审判逻辑
一、直接因果关系:若过敏反应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则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案例一;
二、多因一果:若患者自身因素(高龄、基础病、过敏体质)叠加,法院会降低医院责任比例,如案例二、三、四;
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法院依据司法鉴定认定;
四、2021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版)》中,虽建议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一般情况下无须进行皮试,但法院倾向于扩大“谨慎义务”范围,即使药物无皮试强制要求,仍可能根据患者风险特征(如高龄、过敏史)要求皮试。
律师提示
法律层面
一、保存证据是关键:若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第一时间封存病历、缴费记录、用药清单等原始材料,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二、关注诊疗流程合法性:即使《2021年头孢皮试指导原则》免除了常规皮试义务,医疗机构仍需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包括询问过敏史、评估个体风险、书面告知药物风险(如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医院未履行,仍可能被认定过错。
三、多因一果≠免责:即使患者存在基础疾病或过敏体质,医院若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如未询问过敏史、未备急救措施),仍需按过错比例担责。
生命权自救指南
一、主动告知过敏史:无论医生是否询问,务必清晰说明自己对药物、食物、花粉等的过敏情况,尤其是曾有青霉素、头孢过敏史者。
二、“强制”要求皮试:即使医生表示“无需皮试”,若自身属于易过敏人群(如过敏体质、首次使用头孢类药),可明确要求进行皮试或换用其他药物。
三、警惕身体信号:输液过程中若出现皮疹、胸闷、呼吸困难等异常反应,立即呼叫医护人员中止输液并采取急救措施,必要时录音录像留存证据。
四、小诊所风险高:案例一中“非法行医”直接导致全责,选择医疗机构时务必核查资质,避免因低价或便利忽视安全。
结语
你的生命,医疗机构不会替你承担后果,你的谨慎,才是抵御风险的唯一防线。不迷信“权威”,不妥协“惯例”,
坚持皮试,是你对自己生命最底线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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