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胜诉案例】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胜诉背后的法治坚守

2025/05/06 10:41:35 查看12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秀、李天、李宝,其父亲李xx村拥有相关房屋权益。1951 年,原福建省县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xx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对房屋情况进行了登记。1955 年,又有《公定分拆契纸》进一步明确李取得平屋的所有权。

2018 年 7 月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 年 4 月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通知,称因房屋产权不清楚等原因,拟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先行拆除房屋。街道办实施了房屋的拆除。李妙等人认为,街道办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和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侵犯了他们的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争议焦点

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街道办主张李秀等人并非房屋产权人,与被拆迁房屋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主体。而李秀等人则认为,他们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与房屋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起诉期限问题:街道办称李秀等人在房屋拆除当日即知晓拆除行为,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李秀等人表示,他们在拆除当时并不明确知道街道办实施的拆除行为,且告知书也未明确指向街道办,所以起诉未超期。

3. 拆除行为合法性问题:街道办认为其拆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程序合法。而李秀等人指出,街道办在实施拆除前,未作出责令拆除行政决定,也未取得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拆除行为不合法。

二、被申请人辩称

1.主体不适格:街道办称经向资源规划分局函调,案涉房屋登记产权人为证载权利人,并非李秀等人所称其父李,且无相关公定分拆契纸存档,所以李秀等人与房屋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主体。

2.超过起诉期限:主张李秀等人在房屋拆除当日就知晓拆除行为,且后续沟通也表明他们知道拆除行为系政府行为,起诉已超期。

3.拆除程序合法:称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布征收公告,征迁服务公司也发布通知,在给定时间内无人提出异议,为道路工程建设需要,经委托公证处现场证据保全后拆除房屋,拆迁程序符合规定。

三、胜诉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主体资格方面:李秀等人提供的《公定分拆契纸》等证据,在房屋面积、位置等内容上能与相关产权证书相对应,且街道办无法举证证明房屋存在新的权属变更,所以认定李秀等人与案涉房屋具有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起诉期限方面:街道办虽主张李秀等人在拆除当日知晓其为实施主体,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李秀等人于特定时间节点知晓系街道办实施拆除行为,所以认定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3.拆除行为合法性方面:街道办实施拆除行为前,未作出责令拆除行政决定,未取得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该拆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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