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6 12:24:39 查看5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掩饰行为未完成即被抓获,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的既未遂认定直接影响量刑轻重。以下林智敏律师为您解析“行为未完成”场景下的司法认定逻辑与辩护要点。
一、法律定性: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窝藏、转移、收购等法定行为即可构成既遂,不要求实现“完全掩盖犯罪所得”的结果。
例外情形:若掩饰行为因意志外原因未完成(如转移赃物途中被截获),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争议焦点:
司法机关主流观点:转移行为一经启动即构成既遂(如将赃物搬离原存放地);
辩护突破方向:需证明行为未达“实际控制”或“阻断侦查”程度(如赃物仍在原主支配范围内)。
二、实务中“未完成行为”的三大认定标准
1. 行为阶段划分标准
预备阶段:一般不处罚;
实行阶段:既遂/未遂视完成度;
事后阶段:既遂。
2. 核心判定要素
空间脱离:赃物是否脱离原持有人实际控制(如转移至10公里外仓库);
处置可能性:是否具备实质处分条件(如已联系好买家并约定交易地点);
阻断侦查:是否对司法机关追查形成实质性障碍(如使用加密钱包转移资金)。
3. 地域裁判差异
长三角地区:转移行为开始即认定既遂;
珠三角地区:要求实际转移出原控制区域。
三、有效抗辩的三大路径
1. 行为未达实行阶段
举证购置作案工具、踩点记录等仅属预备行为;
提供通讯记录证明尚未与上游犯罪人达成合意。
2. 未形成实质妨害
调取监控视频证明赃物仍在原场所未移动;
出示聊天记录显示尚未编造虚假权属证明。
3. 主观认知错误
证明行为人误认为财物合法(如提供供货方伪造的完税证明);
举证存在交易价格合理抗辩(如市场同期正常折价交易记录)。
四、实务应对建议
1、证据固定
立即保存作案中断时的现场照片、监控录像;
扣押物品清单注明“尚未完成转移”等状态描述。
2、鉴定介入
申请对电子数据载体(手机、电脑)进行司法鉴定,恢复删除的预备阶段记录;
委托第三方评估赃物移动距离与控制权变更关联性。
3、量刑协商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未遂情节认定申请书》;
结合退赃退赔争取检察机关出具认定未遂的《量刑建议书》。
结语
掩饰行为是否构成未遂,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实质妨害司法追查”。建议涉案人员重点收集行为阶段证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证据保全与鉴定申请。对于跨地域犯罪,需特别关注管辖法院的裁判倾向,制定区域性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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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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