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商标侵权突围战:林智敏律师代理广州某餐饮品牌胜诉案

2025/05/06 17:34:02 查看6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服务类商标侵权突围战:林智敏律师代理广州某餐饮品牌胜诉案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X权利人,主营广式茶点连锁)

被告:佛山某餐饮服务公司(使用X标识经营同类业务)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9年注册X商标(第43类餐饮服务),并在天河区开设8家直营店。2023年发现被告在佛山、广州番禺等地开设X茶餐厅,门店装潢(红绿配色、竹制餐牌)、菜单设计(虾饺命名为X水晶虾饺)与原告高度雷同,并通过X平台标注原粤X团队升级版引流,导致原告客流量下降35%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X标识及相似装潢;

2关闭X等平台侵权店铺链接;

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4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被告曾因抄袭其他品牌被行政处罚)。

 

被告辩护意见

1商标不近似抗辩:主张读音、含义均不同;

2装潢正当使用:辩称红绿色调属广式餐饮通用设计;

3赔偿金额异议:声称实际营业额仅80万元,原告索赔过高。

 

案件争议焦点

1服务类商标字形近似+场景混淆的侵权认定标准;

2门店装潢风格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装潢;

3平台引流话术能否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加重情节。

 

判决结果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X标识及相似装潢;

2下架XX平台侵权店铺;

3赔偿原告120万元(含3倍惩罚性赔偿基数);

4在佛山市餐饮协会官网刊登致歉声明。

 

法官观点

1商标近似性裁判逻辑

结合《商标审查标准》第15.2条,认定在方言中读音相同(yuè),且被告刻意使用原团队升级版宣传语,强化消费者混淆可能;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注册类别完全重合。

 

2装潢侵权认定突破

原告提交的《品牌视觉手册》、消费者调研报告(72%受访者认为装潢具有独特性),构成《反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3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

调取被告X后台数据(实际营收310万元),按行业毛利率40%计算获利;

被告抄袭历史构成恶意明显,判赔基数金额的2倍(最终总额=基数40×3倍)。

 

案件总结

隐蔽取证:以消费者身份暗访录制点餐全程视频,固化原团队升级版话术证据;

数据穿透: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被告平台流水,破解账外经营抗辩。

 

司法实践启示

服务类商标侵权需重点收集实际混淆证据(如消费者差评、投诉记录);

装潢保护从全店复制细化到核心元素组合认定。

 

企业合规建议

连锁品牌应注册声音商标(如叫号提示音)+“立体商标(特色餐具);

加盟合同增设竞业禁止半径条款(如3公里内不得经营相似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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