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6 17:34:02 查看6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服务类商标侵权突围战:林智敏律师代理广州某餐饮品牌胜诉案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粤X厨”权利人,主营广式茶点连锁)
被告:佛山某餐饮服务公司(使用“悦X厨”标识经营同类业务)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9年注册“粤X厨”商标(第43类餐饮服务),并在天河区开设8家直营店。2023年发现被告在佛山、广州番禺等地开设“悦X厨”茶餐厅,门店装潢(红绿配色、竹制餐牌)、菜单设计(虾饺命名为“悦X厨水晶虾饺”)与原告高度雷同,并通过X团平台标注“原粤X厨团队升级版”引流,导致原告客流量下降35%。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悦X厨”标识及相似装潢;
2、关闭X团等平台侵权店铺链接;
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4、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被告曾因抄袭其他品牌被行政处罚)。
被告辩护意见
1、商标不近似抗辩:主张“悦”与“粤”读音、含义均不同;
2、装潢正当使用:辩称红绿色调属广式餐饮通用设计;
3、赔偿金额异议:声称实际营业额仅80万元,原告索赔过高。
案件争议焦点
1、服务类商标“字形近似+场景混淆”的侵权认定标准;
2、门店装潢风格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装潢;
3、平台引流话术能否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加重情节。
判决结果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悦X厨”标识及相似装潢;
2、下架X团、X音平台侵权店铺;
3、赔偿原告120万元(含3倍惩罚性赔偿基数);
4、在佛山市餐饮协会官网刊登致歉声明。
法官观点
1、商标近似性裁判逻辑:
结合《商标审查标准》第15.2条,认定“悦”与“粤”在方言中读音相同(yuè),且被告刻意使用“原团队升级版”宣传语,强化消费者混淆可能;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注册类别完全重合。
2、装潢侵权认定突破:
原告提交的《品牌视觉手册》、消费者调研报告(72%受访者认为装潢具有独特性),构成《反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3、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
调取被告X团后台数据(实际营收310万元),按行业毛利率40%计算获利;
被告抄袭历史构成“恶意明显”,判赔基数金额的2倍(最终总额=基数40万×3倍)。
案件总结
隐蔽取证:以消费者身份暗访录制点餐全程视频,固化“原团队升级版”话术证据;
数据穿透: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被告平台流水,破解“账外经营”抗辩。
司法实践启示:
服务类商标侵权需重点收集“实际混淆证据”(如消费者差评、投诉记录);
装潢保护从“全店复制”细化到“核心元素组合”认定。
企业合规建议:
连锁品牌应注册“声音商标”(如叫号提示音)+“立体商标”(特色餐具);
加盟合同增设“竞业禁止半径条款”(如3公里内不得经营相似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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