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6 17:37:50 查看22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刚在河南某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20年12月8日李刚出差,当日21时40分许入住舞钢市某休闲会馆4021房间。
根据监控显示,2020年12月9日1时许,李刚在3层电梯口处,1时19分许李刚进入***房间,1时29分许李刚带技师来到其入住的4021房间。
后技师发现李刚不适,工作人员拨打120,经抢救诊断为:救前死亡,死亡原因:猝死。
2021年6月29日,李刚妻子王丽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9月24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丽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并非所有的因工外出期间都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外派任务无关的个人活动的时间,不属于因工外出的工作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李刚并非是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而是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从其死亡前的活动轨迹来看,2020年12月8日21时40分许李刚入住休闲会馆。2020年12月9日1时许,李刚在3层电梯口处,1时19分许李刚进入3层**房间,1时29分许李刚与技师返回李刚房间后发现李刚不适于1时54分拨打120,经抢救诊断为:救前死亡,死亡原因:猝死。
根据在案有效证据,李刚突发疾病的时间为凌晨1时许,即普通人的正常休息睡觉时间,且李刚在突发疾病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相关的活动,其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亦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丽的诉讼请求。
妻子上诉:李刚因身体不适才找人按摩缓解,并非是从事娱乐活动
王丽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案发当天,李刚与客户付小娜沟通业务后,入住宾馆,因身体不适才找人按摩缓解,并非是从事娱乐活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刚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按摩项目意在舒缓筋骨早日入睡,并非是娱乐。
公司意见如下:李刚死亡地点为按摩中心,并非工作场所而是娱乐场所,李刚死亡时正在接受按摩,并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并且是在按摩区域按摩后又将技师带到自己房间后死亡,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审判决: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刚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死亡,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法律适用问题,即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二是事实认定问题,即李刚是否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死亡。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的正常休息时间和合理休息场所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自然延展,如在这一时空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职工因工出差主要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出差的在途及休息等时间,是为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应当理解为自因工外出出发时起至工作任务结束后回到住所时止的时间区间,既包括因工外出从事具体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因工外出的在途时间,还包括因工外出期间合理的休息时间。故因工外出期间的正常休息时间和合理休息场所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自然延展。
2.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李刚出差的目的是完成销售工作,在结束当天工作后,其在宾馆过夜休息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无证据证明其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死亡,应认定为工伤。综上,对人社局及用人单位提出的,职工在出差期间正常休息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刚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死亡。
各方对李刚案发时系因公出差无异议,争议在于李刚消费的按摩服务是否为从事个人娱乐活动。结合全案证据来看:
1.李刚入住的房间功能为住宿而非娱乐。李刚入住的休闲会馆,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含住宿、洗浴、休闲娱乐。李刚当晚入住的房间功能是住宿而非娱乐;
2.消费按摩服务不能简单认定为从事娱乐活动。按摩虽具有娱乐性,但亦具有疏通经络、舒缓疼痛等功能,所以按摩的目的是娱乐还是缓解身体不适,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简单认定为娱乐;
3.李刚消费按摩服务的目的是缓解身体不适而非娱乐。休闲会馆工作人员王某证明:“当时凌晨一点多,在三楼电梯口见到李刚,当时说头痛,工作压力大睡不着,想找技师按头……”王某及技师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明:技师到李刚房间后,看到李刚浑身颤抖出汗,遂告知其他工作人员李刚不舒服,取消按摩服务,并让其他工作人员来李刚房间,其他人员到李刚房间后亦看到李刚身体不适,对其进行人工呼吸等紧急救治,并拨打120和110,120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证据可证明,李刚消费按摩服务的主要目的是缓解身体不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刚是从事娱乐活动而猝死,人社局及用人单位提出的李刚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死亡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人社局及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刚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死亡,其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被诉决定合法,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改判。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号:(2022)豫71行终381号(当事人系化名)
此事还没完,还有后续,请继续看下去。
看到二审这样判,这次轮到人社局不服了,人社局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2022年9月26日,高院作出(2022)豫行申1920号裁定书,认为李刚在出差期间入住休息场所的休息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也未从事违法的禁止性行为,应当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2022年10月8日,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
这次轮到公司不服了,公司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1、李刚是在凌晨1点以后,点享按摩服务时死亡。李刚死亡的时间非工作时间,死亡时点享的按摩服务与工作无关,更非处理工作事务,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刚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据此认定为工伤,属认定事实错误。
2、其妻子声称李刚连续出差,身心俱疲,需要适当休息来掩盖点享按摩服务的不当行为明显不能成立。正常情况下,如有身心俱疲的情况,都会尽可能立马躺下休息,即使需要按摩辅助休息,时间节点应该发生在入住酒店之后尽快进行,而不会是入住长达4个小时才进行。
3、李刚作为一个40岁的成年男子,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过将近4个小时的休息身体还出现不适,应该立马就医而不是找洗浴中心的按摩女点享按摩服务,且该种娱乐活动是公司严厉禁止的,所花费的费用是不予报销的,故属于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
复议机关认为,人社局依照高院生效裁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故驳回了工伤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