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检察院的捕诉合一?

2025/05/06 17:59:23 查看49次 来源:邢环中律师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推行的“捕诉合一”改革引发了广泛讨论。这项改革将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两项职能合并,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全程负责。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梳理其核心优势与争议点,帮助公众理解这一司法机制的双面性。

 

一、捕诉合一的优势

 

提升司法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传统“捕诉分离”模式下,案件需经不同部门重复审查,导致办案周期长、资源浪费。捕诉合一后,检察官从批捕阶段即介入案件,熟悉案情后可直接衔接起诉环节,减少重复阅卷、提审等工作。

通过引导侦查前移,检察官能在批捕阶段明确证据标准,减少后续补充侦查次数,降低犯罪嫌疑人被不当羁押的风险。

 

强化侦查监督,保障案件质量

 

检察官全程参与案件,可对侦查活动进行持续性监督。例如,在批捕后跟踪侦查进展,及时纠正违法取证行为,避免证据瑕疵影响庭审。

以起诉标准倒逼批捕审查,促使检察官更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数据显示,部分地区试点后不批捕率有所上升,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强化。

 

明确办案责任,推动专业化建设

 

“一案到底”模式要求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倒逼其提升业务能力。同时,案件类型专业化分工(如金融、未成年人案件)促进了检察官在特定领域的深耕。

 

二、捕诉合一的争议与挑战

 

权力集中可能削弱中立性

批评者指出,同一检察官兼具批捕(司法审查)与起诉(控诉)职能,可能因“追诉倾向”影响逮捕决定的中立性。例如,为方便后续起诉,可能降低批捕门槛,导致羁押率上升。

尽管支持者强调中国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但实践中如何平衡双重角色仍需制度约束。

 

案件质量风险与辩护空间受限

部分学者担忧,批捕与起诉合并后,审查环节从“两道关口”变为“一道工序”,若检察官能力不足或办案草率,可能增加冤错案风险。

辩护律师在批捕阶段的意见若未被充分采纳,后续起诉阶段难以重新挑战同一检察官的决定,导致辩护效果受限。

 

监督机制待完善

传统“捕诉分离”下,不同部门可相互制衡,而捕诉合一后需依赖内部评查、动态跟踪等替代机制。例如,上海市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和重点监控“侦诉不一”案件来防范风险,但其长效性仍需观察。

 

三、改革平衡:效率与公正如何兼得?

强化外部监督与内部制衡

建立不捕案件备案、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等制度,通过动态跟踪防止权力滥用。

对重大复杂案件保留分岗办理,避免“一刀切”带来的隐患。

 

完善辩护权保障

推动批捕阶段听证程序常态化,允许律师充分发表意见。

探索检察官回避机制,确保辩护意见在不同阶段得到独立考量。

 

以技术手段辅助公正

利用大数据分析类案逮捕标准,减少主观裁量差异;通过电子卷宗共享提高办案透明度。

 

结语

 

捕诉合一是中国司法改革在“案多人少”现实下的积极探索,其效率提升与责任强化的价值显著,但权力集中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未来需通过制度精细化设计、监督机制创新与职业素养提升,在效率与公正的天平上找到最优解。正如学者所言:“改革不是非黑即白的选择,而是不断试错与完善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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