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颜色组合商标维权胜诉:林智敏律师代理广州美妆企业获赔320万元

2025/05/06 18:25:51 查看8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化妆品颜色组合商标维权胜诉:林智敏律师代理广州美妆企业获赔320万元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X权利人,主营护肤彩妆)

被告:佛山某日化公司(生产销售X花语系列口红及包装)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0年注册X文字商标(第3类化妆品)及配套的樱花粉+鎏金颜色组合商标,产品包装采用独创的六棱柱立体造型(已申请外观专利)。2023年发现被告在某音X等平台销售X花语口红,产品使用相同配色方案(色卡比对相似度达92%)及近似立体包装,导致原告线上旗舰店退货率激增23%,品牌加盟商流失15家。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侵权配色、包装设计及X花语标识;

2下架所有线上销售链接并销毁库存产品;

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0万元;

4在《中国化妆品》杂志刊登侵权声明。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粉色系为彩妆行业常用色,鎏金效果属工艺特性,不具商标显著性;

2称六棱柱设计便于握持,属功能性设计,不应受商标法保护;

3声称实际销售额仅400万元,原告索赔金额虚高。

 

案件争议焦点

1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

2产品包装立体造型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3加盟商流失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

 

判决结果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配色方案及立体包装;

2删除所有平台侵权链接并销毁模具;

3赔偿原告320万元;

4某音平台官方账号置顶道歉声明30日。

 

法官观点

 

1颜色商标显著性认定

采纳原告提交的《色彩心理学实验报告》,证明樱花粉+鎏金组合经3年市场推广已形成稳定认知;被告在相同位置使用相似颜色组合(Pantone色卡差值≤5%),超出合理借鉴范围。

 

2立体商标侵权突破

认定六棱柱包装顶部樱花浮雕设计具有装饰性,非功能性必需,构成商标性使用;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判令立体造型纳入商标保护范围。

 

3损失量化创新

采用加盟商保证金流失(120万元)+品牌授权费损失(80万元)计算间接损失;结合被告侵权持续时间(14个月)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件总结

1委托检测机构出具《颜色反射率检测报告》,量化颜色相似度;

2调取被告采购记录,证明其刻意采购原告同款包装材料。

 

林智敏律师团队特色服务

1从商标注册、包装专利申请到电商平台实时监控的一站式服务;

2开发色彩监测系统,可识别2000Pantone色号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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