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6 18:25:51 查看80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化妆品颜色组合商标维权胜诉:林智敏律师代理广州美妆企业获赔320万元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樱X”权利人,主营护肤彩妆)
被告:佛山某日化公司(生产销售“樱X花语”系列口红及包装)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0年注册“樱X”文字商标(第3类化妆品)及配套的“樱花粉+鎏金”颜色组合商标,产品包装采用独创的六棱柱立体造型(已申请外观专利)。2023年发现被告在某音、小X书等平台销售“樱X花语”口红,产品使用相同配色方案(色卡比对相似度达92%)及近似立体包装,导致原告线上旗舰店退货率激增23%,品牌加盟商流失15家。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侵权配色、包装设计及“樱X花语”标识;
2、下架所有线上销售链接并销毁库存产品;
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0万元;
4、在《中国化妆品》杂志刊登侵权声明。
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粉色系为彩妆行业常用色,鎏金效果属工艺特性,不具商标显著性;
2、称六棱柱设计便于握持,属功能性设计,不应受商标法保护;
3、声称实际销售额仅400万元,原告索赔金额虚高。
案件争议焦点
1、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
2、产品包装立体造型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3、加盟商流失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
判决结果
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配色方案及立体包装;
2、删除所有平台侵权链接并销毁模具;
3、赔偿原告320万元;
4、在某音平台官方账号置顶道歉声明30日。
法官观点
1、颜色商标显著性认定:
采纳原告提交的《色彩心理学实验报告》,证明“樱花粉+鎏金”组合经3年市场推广已形成稳定认知;被告在相同位置使用相似颜色组合(Pantone色卡差值≤5%),超出合理借鉴范围。
2、立体商标侵权突破:
认定六棱柱包装顶部樱花浮雕设计具有装饰性,非功能性必需,构成商标性使用;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判令立体造型纳入商标保护范围。
3、损失量化创新:
采用“加盟商保证金流失(120万元)+品牌授权费损失(80万元)”计算间接损失;结合被告侵权持续时间(14个月)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件总结
1、委托检测机构出具《颜色反射率检测报告》,量化颜色相似度;
2、调取被告采购记录,证明其刻意采购原告同款包装材料。
林智敏律师团队特色服务
1、从商标注册、包装专利申请到电商平台实时监控的一站式服务;
2、开发色彩监测系统,可识别2000种Pantone色号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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