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终身监禁吗?

2025/05/06 21:22:45 查看44次 来源:邢环中律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法体系中不存在作为独立刑种的“终身监禁”,但针对特定犯罪(目前仅限于贪污罪、受贿罪)存在终身监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其实质是“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具体分析如下:

 

一、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与定位

 

非独立刑种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刑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终身监禁未被列入主刑或附加刑。它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属于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措施。

 

替代死刑的中间刑罚

 

终身监禁适用于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存在从宽情节的案件,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其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

 

二、适用条件与范围

 

罪名限定

仅适用于《刑法》第383条(贪污罪)和第386条(受贿罪)。

情节要求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如司法解释规定超过1亿元);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如涉及国家安全、巨额公共财产损失等);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在死缓考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时宣告终身监禁。

 

程序限制

终身监禁的宣告必须与死缓判决同时作出,不得在死缓执行期间或减刑后追加。

 

三、与无期徒刑的实质区别

 

执行期限

无期徒刑:实际服刑最低13年(通过减刑、假释可提前释放)。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需终身服刑(除非特赦)。

 

适用对象

无期徒刑适用于多种严重犯罪,而终身监禁仅限贪污受贿犯罪中符合特定条件的极少数案件。

 

四、争议与制度价值

 

争议焦点

法理争议:有学者认为终身监禁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可能加重对旧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实践争议:适用标准模糊(如“特别重大损失”缺乏量化),易导致司法裁量权滥用。

 

制度价值

反腐败功能:弥补“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结构缺陷。

国际接轨:参考美国、日本等国经验,作为废除死刑的过渡措施。

 

五、未来完善方向

 

明确适用标准:细化“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扩大适用范围:部分学者建议将终身监禁扩展至其他严重犯罪(如毒品犯罪)。

衔接刑罚体系: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如至30年),优化与无期徒刑的梯度衔接。

 

 

我国虽未设立独立刑种的终身监禁,但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创设了“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制度,其本质是死刑的替代措施,旨在强化反腐力度并平衡刑罚结构。未来需通过立法细化与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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