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诈骗罪容易“无事发生”?

2025/05/07 09:29:03 查看27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法治社会的大框架下,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应有的惩处,可奇怪的是,诈骗罪却常常给人一种“无事发生”的错觉。在众多的诈骗案件中,能够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让受害者讨回公道的,似乎只是少数。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复杂成因呢?


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身来看,就存在诸多容易引发争议的模糊地带。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这是一种深藏于犯罪者内心的主观心态,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会轻易承认自己从一开始就抱有诈骗的意图。他们会编造各种借口,比如声称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只是暂时无法归还财物,或者表示自己对项目前景过于乐观,并非故意骗取他人钱财。像一些借贷型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借款时虚构了部分事实,但后续也有一些小额还款行为,这就使得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变得扑朔迷离。到底这些还款行为是真心偿还债务,还是仅仅为了拖延时间、迷惑受害者,需要司法人员综合各种因素去审慎考量 。


另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界限有时也难以精准划分。在日常的经济往来和社会交往中,夸大其词、隐瞒部分信息的情况并不少见,并非所有这样的行为都能直接被认定为诈骗犯罪。比如在商业合作中,一方对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资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吹嘘,但也确实有开展合作的意愿和初步行动,这种情况下,很难直接判定其构成诈骗罪。而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这一环节,也可能存在复杂的情况。有些被害人自身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没有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核实,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争议。


取证困难是导致诈骗罪难以被有效追究的另一大关键因素。与一些现场痕迹明显的犯罪不同,诈骗犯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往往具有很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常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假身份、加密通信等方式实施诈骗,这使得追查其真实身份和行踪犹如大海捞针。从证据类型来看,电子证据在诈骗案件中占据重要地位,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网络平台信息等。但这些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且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复杂的鉴定程序。很多时候,被害人在遭受诈骗后,由于缺乏证据意识,未能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等到报案时,关键证据可能已经灭失。例如,一些诈骗分子通过即时通讯软件与被害人联系,在诈骗得手后迅速删除聊天记录,被害人又没有及时截图保存,这就给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案件处理的复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诈骗罪的惩处效率。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诈骗案件数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而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却是有限的。面对堆积如山的案件,司法人员往往需要在众多案件中进行权衡和筛选,优先处理那些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这就导致一些金额较小或者案情相对简单的诈骗案件,可能无法得到及时、深入的调查和处理。而且,诈骗罪的案件处理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比如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需要与境外执法机构合作,协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这一过程充满了困难和挑战,极大地耗费了司法资源,也降低了案件的处理效率。


此外,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不同地区司法实践的差异,也给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带来了混乱。在一些新型诈骗手段不断涌现的情况下,现有的法律条文可能无法完全涵盖和准确界定这些行为,导致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困惑和争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等存在差异,使得各地在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量刑尺度等方面也不尽相同。这就可能出现同样的诈骗行为,在不同地区得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可能会选择在法律监管相对薄弱的地区实施诈骗活动。


诈骗罪容易“无事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从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取证技术手段、统一司法实践标准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打击诈骗犯罪的强大合力,让每一起诈骗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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