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7 10:11:49 查看51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施行。该法在组织定位、成员权益、财产管理等方面实现多项突破,为乡村振兴和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以下是本所梳理的新法核心亮点及实务要点:
一、明确法律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特别法人”
新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第六条),赋予其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可依法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其特殊性体现在:
1. 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区分:村委会主要负责公共事务,而集体经济组织聚焦经济职能(如土地发包、财产经营、收益分配等),两者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分工协作。
2. 不适用破产制度:基于社会保障属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不得分割到个人,且不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确保集体资产稳定。
3. 市场化经营边界:可出资设立公司、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但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避免过度市场风险。
二、成员身份确认:细化规则破解“两头空”“两头占”难题
成员权益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问题,新法通过“一般条件+例外情形”构建了清晰的认定框架:
1. 三大认定要素:户籍在或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参与承包、集体劳动等);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2. 新增成员自动确认:因生育、结婚、政策性移民等新增人员原则上应确认为成员,避免“新媳妇”“新生儿”等群体权益缺失。
3. 身份保留与退出:就学、服役、务工、离婚等情形不丧失成员身份;公务员(非聘任制)自动丧失身份。
4. 争议解决机制:成员身份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并引入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妇女权益。
三、妇女权益保障:破除传统观念,强化司法救济
新法针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作出多项突破性规定:
1. 平等权利刚性条款:明确禁止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理由侵害妇女权益(第八条)。
2. 身份保留规则:妇女结婚后未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资格;离婚、丧偶等情形不影响成员身份。
3. 公益诉讼衔接:侵害妇女成员身份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司法保障。
四、集体财产管理:强化“三权分置”,收益分配透明化
新法对集体财产的管理和收益分配作出系统性规定:
1. 财产范围与权属:明确集体财产包括土地、经营性资产等,由集体统一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个人。
2. 分类管理原则:资源性财产(如耕地、林地):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经营性财产(如集体企业):收益权可量化到成员,按份额分配;非经营性财产(如公共设施):以公益性使用为主。
3. 财务监督制度:要求建立财务公开、审计和报告制度,保障成员知情权与监督权。
五、政策扶持与争议解决:多元机制护航发展
1. 国家扶持措施: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等政策倾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集体经济发展。
2. 内部治理优化: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需经党组织前置讨论;理事会、监事会分权制衡,推动民主决策。
3. 法律责任明确:对侵占集体资产、违规分配收益等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并建立成员代位诉讼制度。
实务提示:法律衔接与风险防范
1. 章程修订:集体经济组织需按新法要求完善章程,明确成员确认规则、收益分配机制等,并报备主管部门。
2. 历史成员处理:已通过产权改革确认的成员无需重新认定,但未被确认的个体可依新法主张权利。
3. 非成员权益:长期贡献者经四分之三成员同意,可享有部分经济权利,为人才返乡提供制度空间。
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村经济治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主体需及时理解新规,完善内部治理,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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