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胜诉案例】土地征收批复纠纷胜诉,公民权益的坚实捍卫

2025/05/08 10:40:07 查看21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张某某是四川省某村的村民,她的生活平静而安稳。然而,四川省政府作出的建设用地的批复打破了这份平静。该批复涉及土地征收,而张某某的承包地在这一批次的征收范围内。张某某认为批复的公告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也未能充分保障她的权益,征地目的和公共利益同样存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政府作出的批复,并要求省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争议焦点

  1.复议前置还是直接诉讼

  原审法院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张某某案涉批复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但张某某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认为自己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表示由于存在信息获取障碍,考虑到自身权益受损的紧迫性以及司法救济的及时性,直接起诉具有合理性。

  2.程序与权益保障存疑

  张某某质疑批复的公告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合法性,同时对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充分保障其权益以及征地目的和公共利益表示怀疑。而省政府则需对这些质疑进行回应,以证明批复的合法性。

  三、被申请人辩称

  其一,原审裁定认定张某某案涉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这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其二,省政府具有作出批复的权限,且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在案涉批复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了告知、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听证权;

  其三,张某某户有承包地在批复范围内,该批复正在实施过程中。从2023 年中旬,区人民政府就开始依法组织实施案涉土地征收。2024 年中旬,张某某签订了相关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其家庭成员也签订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安置协议,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金,并已录入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基于以上理由,省政府请求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四、胜诉结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而《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需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是指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案涉批复系省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批复,并不属于该情形。并且省政府认可张某某户有承包地在批复范围内,这足以认定张某某案涉批复有利害关系,所以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张某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的原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这一结果意味着张某某的诉求得到了认可,她的合法权益有望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五、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了行政诉讼中起诉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类似的土地征收批复案件,公民可以更加清晰地判断自己的维权途径,不必在复议和诉讼的程序选择上产生困惑。另一方面,它强调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土地征收批复等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律师策略

  在本案中,律师深入研究法律法规,精准把握法律条款之间的界限,针对原审法院对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和适用,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通过仔细梳理案件事实,从张某某案涉批复的利害关系入手,证明其具备直接起诉的主体资格。同时,针对张某某提出的批复程序和权益保障方面的疑问,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为张某某的诉求提供坚实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七、温馨提示

1.在遇到土地征收等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问题时,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清楚自己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权益,避免因程序错误而耽误维权进程。

2.注重收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补偿协议、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

3.如果对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不熟悉,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八、结语

  法律是维护权益的有力保障。在面对行政行为可能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我们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同时,也督促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构建更加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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