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字认可协议,法院为何仍能否认合同效力?北京房产律师说明

2025/05/08 19:56:02 查看10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明

被告:周伟、周昊

人物关系:周伟与周昊为父子关系,方明与周伟存在民间借贷及房屋买卖纠纷。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方明诉请:要求周伟、周昊赔偿违约金 20 万元。

事实理由:2022 年 10 月至 12 月,周伟陆续借给方明 25 万元,用于方明之子留学及创业周转,约定 2023 年 1 月 3 日前还清。到期后周伟仅还款 5 万元。2023 年 1 月 10 日,三方协商,周伟以380 万元价格将名下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卖给方明,方明转账 55,000 元,并将周伟未还的 25 万元作为定金 。此后周伟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合同,方明得知周伟有未偿贷款后上门讨要,周伟提出退还定金并支付 25 万元违约金,实际支付 25 万元后称无力偿还剩余违约金 。经协商,方明同意收取 20 万元违约金并分 6 个月支付,周伟、周昊与方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但二人未按约还款,方明无奈起诉。

(三)被告答辩

周伟辩称:不同意方明的诉讼请求。与方明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卖房意愿,只是作为还款担保 。

(四)法院认定事实

2023 年 1 月 10 日,方明与周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 380 万元、付款方式、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周伟若违约,退还定金 25 万元并赔付 45 万元,剩余 20 万元由周伟、周昊以借款形式偿还 。

周昊出具 20 万元借条,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

周伟认可上述证据中其签字真实性,但否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称是民间借贷担保,补充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 。

双方均认可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 。

二、争议焦点

方明与周伟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担保关系?

周伟、周昊是否应向方明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关系性质认定

方明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供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周伟辩称系民间借贷担保。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先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房屋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与借款金额关联紧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方明未能充分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交易目的,而周伟的抗辩结合证据更具合理性,因此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二)违约金诉求判定

基于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方明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基础 。虽然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违约金,但该合同建立在争议的房屋买卖关系之上,且周伟对合同真实意图提出异议。方明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合同的合法性与独立性,所以其要求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的诉求不能成立。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方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明确合同性质与目的: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清晰界定合同性质,避免因法律关系模糊引发纠纷。若为担保性质合同,需采用规范的担保形式,明确权利义务。

保留交易证据:涉及大额交易或复杂关系时,应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合同真实意图与履行情况 。

谨慎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应合理合法,避免过高或缺乏事实依据的约定,同时需确保违约条款与合同性质、交易背景相匹配 。

重视合同真实性审查: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时,会综合交易背景、证据链条等判断合同真实性,当事人需确保合同内容反映真实意思,避免虚假或形式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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