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手办有多款,其余在是否属于淫秽物品上均无争议,除了孟某生产的一款手办。根据判决书,这款争议较大的案涉手办是一个女性跪在地上的形象,上身和下体都穿有可脱卸式内衣裤,背后有一对翅膀,胸部和关节部位做了色素沉淀,没有特地制作乳*,下体简化成一条线。该作品有重庆市版权局颁发的版权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将淫秽物品界定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一名刑法学教授对记者表示,该案定罪量刑关键在于案涉手办是否为淫秽物品,可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规范,对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进行鉴定。
判决书显示,两名证人发现手办对胸部和下体生殖器有明显刻画,其中一人怕父母看到不好,特地用带颜色的胶带挡住了手办的胸部和下体;另一人觉得手办放学校寝室不好,在家里摆放又怕父母看到被责备,一直把手办放在房间床底下。
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案涉手办为淫秽物品依据的是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以及两名证人对于案涉手办的处置方式——“两名证人购买案涉手办后亦认为有色情内容而羞于展示,淫秽性质显而易见。”
广东艾比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妍律师曾撰文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她从相关专业人员处了解到,认定涉案手办是否为淫秽物品有几个关键点可供参考:是否裸露性器官(衣物是否可脱卸);是否对外宣传“可脱、软体、仿真”,关键部位是否打码;是否特意突出性器官;有无许可证、版权证等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