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还有辩护空间吗

2025/05/09 11:00:30 查看37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法律的严肃框架下,猥亵儿童罪因其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严重侵害,向来备受社会关注,也承受着极大的舆论压力。在公众普遍认知中,此类犯罪性质恶劣,被告人似乎罪无可恕,那么,猥亵儿童罪真的还有辩护空间吗?答案是肯定的,尽管艰难,但基于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辩护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可探索的维度。


一、法律层面的辩护要点


(一)主观故意的认定


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若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儿童,例如从外表、言行等特征判断,儿童看起来已超过14岁,且行为人也没有其他途径知晓其真实年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从主观故意的缺失角度进行辩护。在一些案例中,儿童的身体发育状况良好,穿着打扮成熟,行为举止也较为“懂事”,与同龄人相比更显早熟,使得行为人产生误判,此时便存在对主观故意进行有效辩护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无意的肢体接触,比如在拥挤的环境中不小心碰到儿童敏感部位,且没有后续带有性暗示的动作或言语,也可以主张不存在主观上的猥亵故意。


(二)犯罪主体资格的考量


虽然猥亵儿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但如果被告人存在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情况,导致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减弱甚至丧失,就需要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表明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行为时,不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从犯罪主体资格上,其就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比如,被告人长期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在发病期间意识不清,做出了看似猥亵儿童的行为,但实际上他无法正确认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刑事责任能力的缺失为其辩护。


(三)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猥亵”


刑法意义上的“猥亵”并非所有与儿童的肢体接触或不当行为都能涵盖。一般来说,出于亲昵、戏谑而亲吻儿童脸部等行为,通常不能评价为本罪的“猥亵” 。判断是否属于“猥亵”,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行为方式作用的部位(是否是敏感的性器官部位等)、作用的时间长短(有意识的长时间触碰和无意识、偶尔的、短时间的触碰意义不同)、实施行为方式的前因后果(是在正常交流互动中发生还是带有明显的性意图)、行为人的身份(是否利用特殊身份之便实施)等具体情况整体判断 。例如,老师在给学生辅导作业时,因学生坐姿不正,老师轻轻拍了下学生的大腿提醒其坐好,这种行为从整体上看,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猥亵。


二、证据层面的辩护要点


(一)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猥亵儿童案件往往具有隐秘性,直接、客观证据较少,很多时候依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审查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例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是否存在诱导性询问等问题;对于证人证言,要考察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证言内容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之处 。若存在非法取证或证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就可以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在某起案件中,侦查人员在询问年幼的被害人时,多次使用引导性问题,导致被害人的陈述可能并非其真实的自主表达,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就可以要求排除该非法取得的证据。


(二)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


即使证据是合法且真实的,还需要判断其与指控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有时候,一些证据看似与案件有关,但实际上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 。比如,在案发现场发现被告人的脚印,但这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因为被告人可能是正常途径到达现场,与猥亵行为并无直接关联 。此外,对于一些间接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若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就难以形成足以定罪的证据体系 。若案件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缺乏其他任何客观证据或证人证言与之印证,那么从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角度,就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因为孤证不能定案。


三、程序层面的辩护要点


(一)案件管辖问题


如果案件的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整个诉讼程序可能存在瑕疵 。例如,案件本应由A地法院管辖,但却错误地由B地法院受理,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若管辖权异议成立,不仅可以延缓诉讼进程,还有可能在新的管辖法院获得更公正的审判环境 。因为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审判倾向可能存在差异,合适的管辖法院对于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可能产生重要影响。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


若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辩护律师要关注案件中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比如审判人员是被害人的亲属,或者与被告人有私人恩怨等 。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及时提出回避申请,以确保案件能够在公正的程序下进行审理,避免因人员关系导致审判不公。


(三)司法程序的遵守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规定、审判阶段的庭审程序等 。若司法机关存在违反程序的行为,如超期羁押被告人、未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辩护律师可以据此提出异议,要求纠正程序错误 。严重的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案件发回重审甚至撤销指控,这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切入点。例如,侦查机关在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后仍未对被告人进行处理,辩护律师就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非法羁押,并对相关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猥亵儿童罪案件尽管面临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法律严厉制裁的态势,但从法律、证据和程序等多个层面,依然存在着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的空间。辩护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能够在维护法律公正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