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9 19:18:59 查看28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摔伤后颈部疼痛、四肢无力到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第5日,进行颈椎后路单开门椎管减压扩大成形手术,术后第5日患者因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颈动脉搏动消失,A医院予以抢救,后又因患者持续昏迷行气管切开手术,住院1个月余后转院治疗。
此后辗转多家医疗机构就诊,遗留肢体功能障碍。
【鉴定意见】
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 16%-44%。
患者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定残前一日;需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患者各项损失785,082.21元。
【解析】
高危颈髓损伤可导致患者自主呼吸功能障碍,多由于神经功能障碍引起肋间肌瘫痪所致。对于存在高位四肢瘫痪的脊髓休克患者应予以预防性气管插管,同时严密监测血氧含量,必要时应及早行气管切开,予以气道支持。
本例,医院未对患者病情进行针对性告知,特别是患者术后可能出现的神经功能障碍无法改善甚至加重、呼吸功能障碍等此类疾病相关风险进行告知,仅告知一般手术风险,知情告知存在不足;会诊制度落实不到位;患者脊髓损伤节段高可并发呼吸、排痰功能障碍,术后卧床且合并肺部感染,加之自身体型肥胖,颈部短粗,较普通术后患者有更高的呼吸道阻塞风险,甚至可能发生呼吸心跳骤停等严重并发症,A医院对上述风险认识欠到位,对高位颈髓损伤患者术后气道评估和管理存在不足;特别是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存在缺氧的临床症状体征,其血气分析、血氧饱和度等指标提示明显异常,A医院未充分考虑患者呼吸道阻塞可能,未及时复查患者血气分析明确患者病情并积极行气管插管等有效处置,与患者因气道阻塞致呼吸心跳骤停;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一审依据A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确定其对患者损伤承担44%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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