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9 20:17:33 查看267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纠纷中,员工旷工后被扣除多倍工资的争议屡见不鲜。部分企业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为由,试图通过经济手段约束员工行为,但此类规定是否合法,需结合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条款确立了工资支付的强制性原则,即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旷工行为虽违反劳动纪律,但仅导致劳动者丧失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无权额外扣除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进一步细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该条款明确了两点:一是经济赔偿需以实际损失为前提;二是扣除金额受严格限制。若用人单位仅以“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为由扣除工资,多扣部分既无实际损失依据,又超出法定扣除比例,显然构成克扣工资。
1、制度完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旷工行为的后果,如扣除旷工当日工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评优资格等。对于因旷工导致的经济损失,应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赔偿方式,并确保赔偿金额与损失相当。
2、证据留存:处理旷工纠纷时,用人单位需保留考勤记录、旷工通知、经济损失证明等材料,以备劳动仲裁或诉讼时举证。
3、协商优先:发现旷工行为后,用人单位可先与员工沟通,了解旷工原因,通过警告、培训等方式引导其改正,而非直接采取经济处罚。
若员工遭遇“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不合理扣款,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协商解决: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提供扣款依据,并主张返还多扣部分。
2、投诉举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3、申请劳动仲裁:若协商未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或是以此为由提出被迫离职,仲裁主张经济补偿。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虽常见于企业规章制度,但缺乏法律依据,且易引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应通过合法、合理的制度设计约束员工行为,而非依赖过度经济处罚。劳动者则需了解自身权益,在遭遇不公扣款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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