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0 12:14:16 查看21次 来源:王强律师
一、案情简介
山东青岛李沧区法院近日发布一则普法案例,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边走边接听电话,突然转身,撞上了王某,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女子刘某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导致骨折,王某应赔偿,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88000元;王某则坚称若刘某不突然掉头,两人就不会撞上。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定,刘某虽受伤,但在前方无突发状况时突然转身往后走,对事故发生过错较大;王某存在未与刘某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案件圆满解决。
此案例引发网友热议,更多的是对于行人走路需要保持安全距离的不解。
二、对于此案的责任分析
关于这起案件的责任分析,我先表达一下我个人的观点,不一定对,大家辩证着听。
本案属于侵权之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的重点就是在于王某是否存在过错。
那么法院为什么认为王某存在过错呢?推测该法院可能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同样需要保持安全距离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个人意见是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皆可为,只要法律没有规定行人走路需要保持安全距离,那么就不能以此为由认定过错。大家都是在人行道上同向步行,步行的速度很慢,如果是正常的转弯或者转身都有足够的反应时间,本案的直接原因是刘某的突然转身,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我认为本案刘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当然,具体案件还是具体分析,比如因走路玩手机没注意撞上前面的行人,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还是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法院并没有放出视频,仅在普法中表述为未保持安全距离存在过错,这点确实很难服众。
三、本案系调解结案而非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是调解结案而非判决结案,这二者还是存在差异。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平等原则化解矛盾。两人已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王某认可了赔偿结果。该案法院并没有以判决的形式确定王某存在过错,如果是以判决的形式确定王某的过错,那么王某可以选择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我个人意见是法院在普法宣传这块表述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说没有拿出足够的王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导致难以服众。其次,该案调解如果以补偿的形式而非赔偿可能会更好。
调解是个很好的制度,相对判决书具有时间短、效率高、不伤和气、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但是我们也要注意杜绝“和稀泥式”的调解,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凡事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非谁弱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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