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0 19:25:14 查看22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功为曹某某争取缓刑并避免民事赔偿
基本案情
曹某某为某公司股东,占股15%,且是公司直接责任人。该公司主要从事贷款中介业务。为寻找客户,曹某某与其他三位股东商议并出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公司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周某某,占股30%)从他人处购买了超过194万条公民个人的工资和公积金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打印出来供业务员进行电话咨询,以确认相关人员是否需要贷款。案件发生后,曹某某和其他三位股东被抓捕。经审计,公司营业利润超过57万元,曹某某个人获利约3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按违法所得57万元为标准承担赔偿金,并要求曹某某和其他三位股东连带承担责任。
案件焦点
1、 单位犯罪问题:曹某某及其他三位股东能否作为公司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从犯认定:曹某某是否属于从犯?
3、 连带责任:曹某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辩护观点
1、 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2、 曹某某作为从犯,虽然知情、支持并出资购买非法信息,但实际参与程度低于其他三名股东。
3、 案涉信息被用于电话推广合法的贷款业务,是合法经营活动,而非用于违法犯罪。
4、 员工使用的个人信息已经去除敏感内容后再打印,减少了潜在损害,且未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未造成实质性后果。
5、 曹某某为初犯且偶犯,主动退赃并表现出悔罪态度,应当从宽处罚。
6、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曹某某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区分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要点
1、 曹某某及其他三位股东共同决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贷款业务推广,资金列为公司经营成本,业务收益归公司,曹某某从中分红。作为公司负责人,曹某某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 曹某某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知情、支持并出资,但其直接参与程度较低,属于从犯。
3、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曹某某与公司之间的财产独立,未能证明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支持这一要求。
案件结果
1、 侦查阶段:曹某某被取保候审。
2、 法院判决阶段: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本案的惊险之处在于曹某某作为公司股东,涉及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虽然这些信息最终用于合法的贷款推广,但其违法行为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通过有效辩护,律师帮助曹某某被认定为“从犯”,争取到较轻的刑罚,并成功避免了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赔偿,显著减轻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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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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