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0 22:13:10 查看23次 来源:赵丽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司法实践中,在原告证据不足情况下,法官有时会鼓励原告撤诉;原告为了避免败诉的后果,也愿意申请撤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告撤诉后其实体权利并不受影响,其仍可以搜集证据再次提起诉讼。但是被告参加诉讼的成本得不到弥补,且面临重新被起诉的风险,造成诉累。因此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同意原告撤诉,避免原告滥用权利损害被告的利益。
被告在原告撤诉过程中的权利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首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该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境下,被告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原则,其意见理应得到尊重和考量。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保障了被告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原告撤诉环节,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观点,避免原告单方面的撤诉行为对被告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其次,防止原告滥用撤诉权也是被告在该情境下享有权利的重要法律考量因素。撤诉权虽是原告的法定诉讼权利,但任何权利都不应被滥用。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已经进入到较为深入的审理阶段,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若原告可以随意撤诉,而不考虑被告的利益,可能会导致原告利用撤诉来规避不利的诉讼结果,或者通过多次撤诉、起诉的方式来拖延时间、耗费被告的精力,从而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赋予被告在原告撤诉时表达意见的权利,使法院在审查撤诉申请时能够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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