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1 22:28:39 查看23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远
被告:孙玉琴
关联关系: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无亲属关系。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赵文远诉请:
判决确认其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向孙玉琴出具的《协议》中,关于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的承诺无效;
本案诉讼费由孙玉琴承担。
事实理由:赵文远出生于北京,1978 年就读医学专业,1989 年起赴日本工作生活。2005 年,赵文远购置一号房屋,2008 年取得房产证,同年通过甲公司挂牌销售,标价 190 万元。2009 年 9 月,经亲属介绍,赵文远与长期居住沈阳的孙玉琴达成交易。孙玉琴为节省中介费且减少税费,提议降低房价并待产权证满五年后过户,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孙玉琴支付 150 万元购房款,赵文远交房及证件,待房本满五年协助过户。此后赵文远返回日本,2011年北京出台限购政策,其因在国外不知情。2012 年 11 月,赵文远计划在昌平区购房时,才知晓限购政策,无奈以妹妹名义买房。期间,赵文远多次催促孙玉琴过户,对方隐瞒无购房资格事实。2013 年 3 月 27 日,孙玉琴支付 10 万元补偿款,要求赵文远承诺十年内协助过户且不再提其他要求,赵文远出具《协议》。2022年,赵文远起诉解除合同未果,2023 年得知孙玉琴始终无购房资格,认为该《协议》违反限购政策及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三)被告答辩
孙玉琴辩称:赵文远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重复起诉,请求法院裁定驳回。
(四)法院认定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2009 年 9 月 24 日,赵文远与孙玉琴签订《协议书》,孙玉琴支付全部房款,赵文远交付房屋及相关证件;2013年 3 月 27 日,赵文远出具《协议》承诺十年内协助过户,孙玉琴支付 10 万元补偿款。
政策与诉讼过程:2011 年北京实施限购政策,孙玉琴不具备购房资格;2022 - 2023 年,赵文远起诉解除合同被驳回,法院判决其协助过户,房屋已强制执行过户至孙玉琴名下;2024 年,赵文远申请再审被驳回。
二、争议焦点
2013 年 3 月 27 日《协议》中关于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的承诺是否有效?
该承诺是否违反北京限购政策及公序良俗?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三、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认定
2013 年《协议》是对 2009 年《协议书》的补充,延长过户期限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孙玉琴在限购政策下无购房资格,但限购政策属于行政规章,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且此前法院已认定 2009 年《协议书》有效并判令继续履行,房屋也已完成过户,该补充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
(二)政策与公序良俗关联
赵文远主张协议违反限购政策及公序良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孙玉琴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行为。限购政策旨在调控市场,影响合同履行而非效力,协议本身未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无效事由。
(三)重复起诉判定
本案诉讼对象为 2013 年《协议》的效力,此前生效判决未对该协议效力作出明确判项,不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应对其效力进行独立审查。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
驳回赵文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签订需谨慎: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政策法规,明确约定政策变动时的处理方式,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纠纷。
政策影响的区分:行政限购政策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会对合同履行产生限制,当事人应理性看待政策变化对交易的影响,避免盲目主张合同无效。
诉讼策略的选择:在涉及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纠纷中,当事人应准确把握诉讼请求,避免重复起诉,确保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跨国交易风险防控:长期在境外生活的当事人,应委托可靠代理人关注国内 政策及合同履行情况,定期沟通,及时处理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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