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账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5/05/12 09:31:25 查看31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被控侵权文章内容是否侵害当事人名誉权,如构成侵权,公司是否应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一、关于被控侵权文章是否侵害当事人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 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案涉文 章中针对原告的内容相关言论涉及原告私刻印章、侵占资产、制造并参 与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等,但并未展示相关材料证明文章言论的真 实性或有相应的事实基础,截至诉前也无国家机关对原告是否存在前述 行为作出认定,故账号“法治与市场”发布该文章已经超过了民事活动 中舆论监督的范围和限度,且文章系发布在百度百家号公共社交平台 ,必然会导致受众对原告的名誉产生怀疑,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应 当认定为虚构、捏造事实故意诽谤原告名誉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动漫报〉合作运营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与百度百家号平台 账号“法治与市场”注册申请文件及注册时间可以印证,2020年12月7日 至2021年9月6日期间,公司与案外某文化公司就运营《 动漫报》存在合作关系,公司同意某文化公司在运营《动 漫报》时开发并使用网站与客户端及融媒体开展工作,案涉账号“法治与市场”注册及认证时间在双方合作期间。据此,“法治与市场”账号 系由公司授权并认证存在高度可能性。“法治与市场”账号作 为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属于互联网用 户公众账号,该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即账号注册、认证主体)依法应 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即使前述《〈动漫 报〉合作运营合同》已经解除,公司亦对经其主体认证的社交 账号负有管理或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否则其应当预见相关账号以 公司名义继续运营的可能性,并应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前述 《〈动漫报〉合作运营合同》解除至案涉文章发布之时已逾半年,公司未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法治与市场”账号具备公司 的权利外观,就“法治与市场”账号发布的案涉侵权文章,公司 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 任;相关道歉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法院结合侵权行为发生的方式以及赔礼道歉的实际效果综合予以确定 。但是,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控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及应对的信息量巨大,根据目前 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信息的能力、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以及网络技术的可 能性,客观上无法对提供的线上服务内容和网络用户行为进行全面审核 ,其原则上不负有对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主动审查和事先审查的义务 。在案证据显示,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网站中提供了权利人 反馈渠道,提供了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有效技术措施。且某公 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删除、屏蔽微信公众号“政知拙语 ”“天下法治”和“大众新消费”转发的案涉文章,而对于原告当庭举 示的“草原猎鹰观察”“东方也”等微信公众号转载案涉文章,原告未 采取有效渠道向某公司发出通知,某公司并不存在知道或应当 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 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法院对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大众新消费”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案涉文章已删除,原告主张某公司对其进行屏蔽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 予支持。

         公司或其他主体对经其认证的社交账号负有管理和在脱离管理时及时撤销主体认证的义务。与第三人合作期结束,未及时收回自媒体账号管理权限或撤销主体认证导致自媒体账号侵权的,作为账号认证主体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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