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2 09:49:46 查看29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 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 ,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构 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其一,关于兴奋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 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 ,并动态调整。”《反兴奋剂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本条例所称 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据此,我国对兴奋剂实 行目录管理制度,并动态调整。对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定的 “使用兴奋剂”,应当依据兴奋剂目录加以判断。根据兴奋剂目录,兴 奋剂既包括禁用物质,又包括禁用方法。其中,“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 ”即属于禁用方法,被明确列入兴奋剂目录。
其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第 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应当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对于 “情节严重”,应当结合使用兴奋剂的对象、人次、违法所得、造成后 果及行为人主体身份、前科情况等综合考量,妥当作出判断。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