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背景下——夫妻个人财产婚内转化的法律认定与分割实务研究

2025/05/12 11:05:17 查看42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背景下——夫妻个人财产婚内转化的法律认定与分割实务研究 

《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工资、继承的遗产等等。但是,并非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遗赠或者赠与合同给予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还有一种争议较大情况:婚姻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发生转化,看似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但是新财产的取得以个人财产转化为代价,在离婚时如何认定与分割,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之前,处理一方财产转化问题,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以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2条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些情况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的情况,我们分情况讨论一下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我国《民法典》、《婚姻法》贯彻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购买的房屋、投资理财、经营收益等,应当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其中一方对此有异议,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2、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如何认定。《民法典》第1063条对于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做了规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1063条规定的都是财产来源明确、未发生变更转化而且可以清晰拆分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两种,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是婚姻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这两种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解除前可能维持现状,比如婚前房屋或者单方受赠、遗嘱取得的房屋一直维持现状,没有交易、也没有改扩建;或者说婚前的存款、单方受赠的金钱、人身损害的赔偿款等,没有发生过变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个人财产的难度不大。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转化为新的财产形式的。比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在婚后全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有几个关键点,一是购房资金为一方个人财产,一是用个人财产全资购房,一是登记在出资人一人名下。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也不大,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房屋全部是出资方个人财产的转化,另一方没有做出任何贡献,也没有任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在婚后部分出资购房,剩余部分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支付的,一般认为这种情况下无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取得虽然部分来源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是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另一方的财产,该房屋有夫妻共同财产转化,所以也应为夫妻共同共有。但为了鼓励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共同努力、共同投入,同时也保障多投入一方的利益,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考量各方出资比例、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来综合分割。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在婚后支付新房首付款,其余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使用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支付的首付部分系该方个人财产,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总的逻辑没有问题(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房屋增值系数×共同还贷部分)。但对于增值系数如何确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作为律师只能按照对自己有利的算法为法官提供计算方式。至于法官采取哪种方式,那么就不是其他人能确定的了。作为律师,可以提供一下该院和该院上级法院的裁决方式,尽量避免出现明显“吃亏”的模式。

方式一:房屋增值系数=离婚时房屋价值÷(买房时房屋价值+已偿还贷款利息)。

方式二:房屋增值系数=离婚时房屋价值÷(买房时房屋价值+按揭贷款利息总额)。

方式三:房屋增值系数=(离婚时房屋价值未还贷款本息总和)÷(买房时房屋价值+按揭贷款利息总额)

方式四:房屋增值系数=(实际已付款总额+房屋婚内增值额)÷(买房时房屋价值+按揭贷款利息总额)。其中,实际已付款总额=购房首付款金额+婚前个人还贷额+婚内夫妻共同还贷额;房屋婚内增值额=离婚时房屋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方式五:房屋增值系数=离婚时房屋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共同已还房贷利息+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购房的必要支出=契税+印花税+评估费+中介费等。“方式五”这种计算方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官方观点。

北京法院采取的一般是: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还贷数额(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虽然北京法院的观点虽然有一些地方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共同还贷时房屋已经升值等,但贵在计算简单,各数据都比较准确可查,一般推荐按照这种方法计算,不给法官添麻烦,就是不给自己添麻烦。

当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购房时间、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同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补偿数额,平衡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6、有点跑题了,还是回到个人财产婚内转化问题。我们分析一下第4和第5种情况,就会发现一个问题,同样是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个人资金为部分房款的情况,但第五种模式下,比较明确的是首付款部分对应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只有共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而第四种却将整个房屋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并未明确个人财产对应的部分为个人财产。对此笔者认为,为保护出资方的利益,鼓励夫妻双方共同致力于家庭的发展,在没有特殊情况,比如出资方重大过错、非出资方有较大贡献等情况下,应当根据购买房屋时的个人出资、共同出资比例合理划分共同财产。

7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在婚后全资购房,而房屋登记在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情况,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之前,大部分的裁判观点认为系出资方对配偶的赠与,新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应当结合出资比例、婚姻时间、家庭贡献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对房屋价值酌情分割。

这种将婚前财产购置的房屋登记为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视为一方对另一方赠与的观点的理论或者法律基础应该来自于《民法典》657条、208条关于赠与合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规定,另外也涉及到《民法典》第1065条关于夫妻财产协议制度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将这种一方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却登记在双方和对方名下的行为,理解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情况,也就是说将本属于个人财产通过登记行为“约定”为共有。

但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颁布后,如何对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在婚后全资购房,而房屋登记在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情况进行处理。笔者认为,相比于之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参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该款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也就是说对内而言,如果是本属于一方所有的房屋,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时,原则上判决房屋归给原产权人所有,然后根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确定是否给与另一方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后全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情况,应当是指在离婚时,房屋仍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的情况。如果在离婚时,房屋已经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则应当按照第3种情况处理,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因为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对方或者双方名下,被推定为赠与或者夫妻财产约定,本身就是从结果推导原因。一方将自己财产登记在对方和双方名下,推定为赠与或者夫妻财产约定;那么之后又从双方或另一方名下过户到出资人名下,也应当认定为赠与的撤回或者夫妻财产约定,该财产重新变更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操作建议:

1、如果没问题,就签订婚前、婚内协议,这是最简单最直接的处理,也是避免各种麻烦和风险的最优选择。要么你就选择相信爱情、相信人心,做好放弃一切的准备。及时出现了纠纷也可以泰然处之,对所谓的财产分割一笑了之;要么你先做朋友后做夫妻,签订婚前、婚内协议,先小人后君子,谁离了谁也都能过。

2、如果做不到第一条,那就做好婚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切割。结婚前或者结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应当尽可能的维持原装,不做变动,做好分割。婚前的房产尽量不要出售,婚前的存款尽量不要消费,个人财产尽量维持原有存放、保管方式。如果实在迫不得已需要动用、转化、变更的,回到第一条,明确一下财产归属。也不要有占便宜的心理,即使是夫妻之间,能用自己的钱购房,就不要再用共同财产,能全资的就不要共同还贷,做好分割才能保证独立。

3、如果做不到第一条和第二条,那么就尽量的保留完整的购买房产及财务支付记录等证据,是自己的钱就放到自己账户中,别转来转去。相关的事项也要尽可能的亲力亲为。为了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个人财产,出资方应妥善保留所有与购房相关合同、收据、发票、转账记录等相关文件。如果你自己因为怕麻烦、图省事而不亲力亲为、不留存证据时,将来也就没有凭据能够给你机会翻盘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