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案件的处理

2025/05/13 09:24:06 查看28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 ?

         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故夫妻之间负有同居的义务,而性行为是同居义务的内容之一。这虽未见诸法律明文规定,但已植根于伦理观念之中。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一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 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 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所有的婚内强奸 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妥的。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以婚 姻关系否定强奸罪的成立。案例被告人两次主动向法院诉请离婚,希望解除婚姻关 系,法院已判决准予离婚,且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均无争议 ,只是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据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属 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尽管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均未 上诉,即视为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人在这一特殊时期内,违背被害人意志,采用扭、抓、咬等暴力手 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

         故,律师提醒在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 态时,丈夫如果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 ,涉嫌强奸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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