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直接故意?

2025/05/13 12:35:28 查看19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直接故意?

一、法律明确规定的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286条及司法解释,本罪成立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法律规范并未限定为“直接故意”,实务中存在间接故意入罪的典型案例。

关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系统安全,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二、两类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

(一)直接故意情形认定

典型表现

明确追求系统崩溃的结果(如报复性删除数据库)

制作针对性破坏程序(如研发锁死设备的病毒)

(二)间接故意情形认定

认定标准

明知行为可能造成系统损坏,仍放任结果发生

常见情形:

a)为测试系统漏洞擅自渗透致数据损毁

b)擅自修改核心参数时预见风险但未终止

三、过失行为的排除规则

以下三类情形不构成本罪:

‌1、技术操作失误

误删文件但立即采取恢复措施(需有完整操作日志证明)

‌2、合规测试意外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压力测试引发的系统崩溃

‌3、第三方介入致损

 

系统自身漏洞与操作行为共同导致故障,且行为人已尽注意义务

举证要点:行为人需提供系统操作规范、应急预案执行记录等证

四、实务认定中的特殊情形

‌‌1、中立技术行为的定性

开发渗透工具但未直接实施破坏,若明知购买者用于非法用途仍销售,可能构成间接故意

‌2、单位决策的主观认定

管理层默许员工使用高危技术手段,视为单位间接故意

‌3、违法性认识错误处理

以“不知法律禁止”抗辩无效,但能证明“不知技术后果”可阻却故意成立

五、当事人应对建议

‌1、技术人员操作守则

留存风险评估报告(实施高危操作前须有书面评估)

建立操作录像制度(建议采用双摄像头记录操作过程)

‌2、企业合规管理

设置行为审计系统(完整记录账号操作轨迹)

制定《技术操作承诺书》(明确告知法律后果)

‌3、涉案后取证要点

立即封存原始操作设备(手机、电脑不得格式化)

申请司法鉴定介入(区分故意破坏与系统故障)

林智敏律师提醒: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同样构成犯罪。技术人员应树立“预见可能性即需终止操作”的底线思维,企业须建立操作授权与风险预警双重机制。若涉及相关调查,应在24小时内启动电子数据保全,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主观故意认定攻防。

广州刑事辩护专业团队,经办上千宗成功案例,欢迎咨询,就案情给与详细法律分析方案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