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3 12:39:12 查看12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修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数据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法律定性核心要件
依据《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含三种行为模式:干扰系统功能、删除/修改数据、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数据属于该罪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范畴,擅自修改可能构成本罪。
入罪关键点:
数据修改行为未经运营方授权
导致游戏经济系统紊乱或功能受损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修改数据量达标
二、高危行为与罪名关联
(一)玩家个体行为
1、使用外挂刷取游戏币
典型场景:注入DLL文件修改内存数据
法律后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造成损失1万即构罪
2、篡改本地存储数据
破解单机游戏存档虽不涉系统交互,但通过网络传播破解工具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二)技术人员行为
3、利用服务器漏洞增发虚拟货币
触发标准:增发游戏币达500组(如每组100金币)
加重量刑:同时出售漏洞工具可加重处罚30%
4、伪造充值凭证
虚构支付信息骗过游戏服务器: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
(三)内部员工行为
5、运维人员私调后台数据
特殊风险:可能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罪(若将虚拟币转售牟利)
金额认定:按游戏官方定价折算损失(如某游戏1元=10钻石)
三、司法认定关键证据链
1、电子数据
取证要点:服务器日志中的异常数据包特征
法律效力等级:核心证据
2、财务账目
取证要点:游戏公司营收与虚拟币发放量比对
法律效力等级:直接证据
3、第三方鉴定
取证要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数据篡改报告
法律效力等级:权威证据
4、交易记录
取证要点:二手交易平台出售异常游戏币的记录
法律效力等级:辅助证据
四、罪与非罪实务区分
(一)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1、系统允许的调试行为:游戏测试员在授权范围内修改数据
2、无实质影响的操作:修改单机版游戏数值仅供自用
(二)可能构罪的高危红线
1、破坏防沉迷系统:通过篡改数据绕过未成年人时长限制
2、干扰竞技公平性:修改对战类游戏货币强化角色属性
3、冲击游戏经济生态:导致游戏内通货膨胀率超30%
林智敏律师提醒: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数据的修改行为可能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风险。建议游戏公司采用“数据操作熔断机制”,对单日虚拟币发放量设置阈值预警。玩家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游戏资源,技术人员实施数据调试必须取得书面授权。若已涉及系统侵入,应及时保存原始操作记录,并在72小时内寻求专业律师制定技术性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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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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