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中的“危险行为”与“未遂认定”

2025/05/13 12:39:41 查看1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计算机犯罪中的危险行为未遂认定

一、法律定性核心逻辑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是否构成未遂,需结合具体罪名性质判断:

1、结果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未遂认定规则:需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未遂不构成本罪

2行为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未遂认定规则:实施侵入行为即构成既遂

二、实务认定三要素

‌1. ‌技术手段危险性

使用APT攻击工具定向渗透电力系统(即便未成功入侵)

编写具备数据擦除功能的恶意程序(虽未触发执行)

2. ‌目标系统关键性

攻击12306票务系统(涉及百万级用户民生系统)

渗透中小型民营企业官网(社会危害性较低)

认定差异:前者未遂可能被追责,后者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

3. ‌行为实施阶段性

预备阶段:购买黑客工具、绘制网络拓扑图(一般不构罪)

实行阶段:已植入木马但被防火墙拦截(可能认定未遂)

三、关键辩护要点

‌‌1、技术可行性抗辩

举证攻击手段与目标系统存在本质不兼容

‌2、行为中止认定

在触发系统警报后主动停止渗透行为(须有完整日志证明)

‌3、情节显著轻微辩护

攻击目标为测试环境而非生产系统

破坏行为持续时间短于10分钟

四、企业合规指引

‌‌‌1、技术留痕管理

部署具备行为回溯功能的网络安全系统(留存6个月以上操作日志)

‌2、权限动态管控

对高危操作实行双人复核+生物特征验证

‌3、法律风险培训

每季度开展《网络操作红线清单》专项考核

林智敏律师提醒:未造成实际损失的破坏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未遂,司法认定需综合技术手段、目标属性、行为阶段综合判断。建议企业建立网络安全沙箱,对可疑操作进行隔离测试;技术人员调试系统时,应在监控环境下留存完整操作录像。若涉及网络攻击调查,应在24小时内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电子数据完整性鉴定》还原行为本质,避免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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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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