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3 20:59:43 查看17次 来源:李鹏律师
基本案情
方某和吴某婚后育有女儿小尹。2017年,方某和吴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女儿由母亲吴某直接抚养,父亲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大学毕业时止。
此后,小尹跟随母亲生活,但方某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对此,小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大学毕业时止。
法院审理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时,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应尽之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同时,小尹的父母于离婚时明确约定小尹由母亲抚养并随母亲生活,父亲方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1000元直至子女大学毕业时,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基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作为父母,为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在校成年子女承担高等教育阶段的抚养费用,虽没有法律上的承担义务,但目前已成为社会大多数家庭的普遍选择。尤其是父母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阶段抚养费进行单独约定,就法律层面而言,协议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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