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观点: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需要经过被告同意?

2025/05/14 10:34:27 查看7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最高法民终 207 号案例详情

1 案件背景与纠纷起因

本案系一起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周松堦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其与致富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紧密关联,而致富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2013 年 3 月 25 日,北京神通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公司)与周松堦、林家礼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书》 。该协议书从表面上看是关于股权质押的约定,但深入探究其条款内容,实则是以股权质押为形式,旨在实现股权转让以及股权代持的目的。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就协议内容的理解和履行产生了严重分歧。神通公司主张周松堦拒绝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4 亿元,认为周松堦的行为构成违约。然而,案涉《股权质押协议书》在关键条款上存在缺失,并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对价、后续投资金额以及付款期限等核心内容,且神通公司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各方就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 6 亿元达成了一致意见 。另一方面,神通公司未经周松堦、林家礼同意,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擅自将代周松堦、林家礼持有的泰华通达公司 33% 股权转让给龙脉通公司,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直接导致周松堦、林家礼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周松堦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神通公司发送《关于通知解除〈股权质押协议书〉及返还购股款事宜的函件》,邮政快递单显示该函件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被神通公司签收 。由此,双方矛盾激化,引发诉讼。

2 原告撤诉申请与被告反应

在一审漫长的诉讼过程中,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案件事实逐渐明晰,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愈发凸显。然而,就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周松堦突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这一举动引发了被告神通公司的强烈反应,神通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周松堦的撤诉申请。神通公司认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包括聘请专业律师、收集各类证据、多次参与庭审等。如果周松堦此时撤诉,将使其之前的所有努力付诸东流,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神通公司还怀疑周松堦撤诉的动机不纯,担心周松堦可能是为了规避不利的诉讼结果,或者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坚决反对周松堦撤诉 。

3 法院判决结果及依据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案件的各种因素后,对周松堦的撤诉申请作出了不予准许的裁定。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主要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 在本案中,周松堦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而神通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符合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

从法理角度深入分析,法院的判决旨在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案件已经进入到较为成熟的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逐渐清晰。此时若轻易准许原告撤诉,可能会对被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使被告在诉讼中所付出的成本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因此,一审法院基于法律规定和法理考量,作出对周松堦撤诉申请不予准许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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