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4 15:23:25 查看24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在继承实践中,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去世后,子女按照遗嘱主张继承财产本是常见安排。但若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在生前已经完成物权转移登记,遗嘱继承与物权登记之间的冲突,究竟谁应优先适用?北京一则关于门面房归属的遗产纠纷给出了清晰答案。
一、案情回顾
陈某与张某夫妇育有一子两女,于2014年共同立下自书遗嘱,明确约定:“先逝一方的财产归后逝一方继承,双方均去世后财产由子女继承。”2015年,二人所居住的自建房被纳入城镇改造拆迁范围,考虑到年事已高,夫妻二人委托长子全权处理拆迁事宜。
在拆迁过程中,经夫妻双方口头同意,原有宅基地房产被置换为商业门面房,并登记在长子的女儿,即二人孙女名下。2017年,陈某在门面房交付确认表上亲笔签字,确认产权归属。二人去世后,两个女儿对门面房及其产生的租金收益提出异议,认为该财产属于遗产,应依遗嘱进行分配,遂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继承人陈某、张某确有立遗嘱,内容明确且形式合法,具备法律效力。然而,遗嘱处分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仍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关键问题在于,该门面房在老两口生前已明确表示赠与孙女,并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根据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与《房屋置换协议》,夫妻二人自愿放弃过渡费、补偿费等权益,且从未对产权登记在孙女名下表示异议,这一系列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推定二人在生前已将门面房赠与孙女,完成了所有权转移。
因此,法院认定:门面房及其产生的租金收益已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不属于可由遗嘱处分的遗产范畴,故不应纳入遗产范围供子女继承。
三、法律分析:遗嘱继承与物权登记孰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创设权利”的法律效力,一旦完成登记,权属即被法律确认。登记后的所有权归属,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或他人主张所左右。
相对应地,《民法典》第1133条赋予自然人通过遗嘱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但强调的前提是“本人合法财产”。因此,在遗嘱与物权登记发生冲突时,如该财产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完成物权转移登记,则遗嘱无权再处分该项财产。否则,不仅侵害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动摇物权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四、案例启示:遗产安排不应忽视形式法要素
本案给公众的重要启示在于:生前财产安排应注重形式与法律程序的规范。很多家庭在处理类似“登记在谁名下”的问题时,习惯依赖口头约定,忽视了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继承纠纷,法院更倾向依据登记事实而非家庭内部意愿做出裁判。
同时,立遗嘱虽然是预先安排财产、预防纠纷的有效手段,但应确保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仍为其名下合法财产,否则即使遗嘱形式有效,也无法对已转移的财产产生处分效力。
五、专业建议:财产传承应前置规划,重视法律形式
家庭内部财产安排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建议在涉及重大财产转移、房产变更等事项时:
1.明确赠与意图并书面化,可通过赠与协议、赠与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2.保留财产权属文件及转移记录,确保后期可查证;
3.在立遗嘱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或通过公证方式进行,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完整性与执行力;
4.如需指定受益人但不立即转移产权,可借助设立信托、指定遗嘱执行人等方式,实现财产控制与传承的平衡。
遗嘱继承彰显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而物权登记则是法律保护财产归属的核心制度。当两者出现冲突时,法院更倾向于尊重已经完成的权利变动。在财富传承日益重要的当下,个人在生前作出安排时,应强化法律意识,规范形式操作,避免亲情因财产纠纷破裂,让爱与财产一同顺利传承。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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