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4 15:28:09 查看22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遗嘱与房产份额权属之间的冲突,尤其是涉及因已故配偶工龄折算所获得的购房优惠时,房产价值中有多少属于遗产、配偶是否有处分权,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下面我将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为例,该案对“工龄购房产生的价值是否属于遗产”作出了明确回应,具有较强的法律参考意义。
案情起于陈某鹏与苏某夫妇所育四名子女,分别为陈某阳、陈某君、陈某聪、陈某英。陈某鹏于1997年去世,苏某于2018年去世。2003年,苏某以成本价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某套公有住房,在购房时使用了自己的32年工龄和亡夫陈某鹏的39年工龄,并于2004年取得房产证。
2015年,苏某亲笔立下自书遗嘱,明确房屋由长子陈某阳继承,并对其他子女分别作出金钱补偿安排。苏某去世后,四名子女虽在处理债务、存款、补偿款等方面达成一致,但在房屋过户阶段,三位子女对母亲遗嘱中“房屋全部归陈某阳”的内容提出异议,认为房屋部分价值来源于父亲的工龄折扣,应属父亲的遗产份额,母亲无权处分其全部所有权,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苏某一人名下,但其购房时享受的成本价政策中,有一部分来自已故配偶陈某鹏的工龄折算,这部分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被视为陈某鹏生前留下的财产。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若因已故配偶的工龄而获得政策性购房优惠,其所对应财产价值应列入已故配偶遗产范畴,依法进行继承。这一原则亦体现了遗产分配中“实质公平”的裁判标准,即不因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推定其对整套房产享有完整处分权。
结合购房时房屋市值与购房成本,法院计算出陈某鹏工龄折算价值为33541.8元。该价值在现今房屋市场价中的折算比例,最终得出每位继承人(即苏某及其四名子女)对这部分遗产应享有的价值约为94605元。因苏某在遗嘱中指定其个人财产由陈某阳继承,该部分继承不受争议;但对陈某鹏遗产部分,苏某无权单方面处分,陈某阳应向其他三位兄弟姐妹分别支付其份额,对应金额即为94605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苏某遗嘱关于继承主体的安排,但就房屋中的遗产部分进行了纠偏式处理。
这一判决释放出重要信号:在继承纠纷中,不能仅依据房产证载明的权利人来认定遗产归属,也不能简单以遗嘱内容替代对合法份额的核算。法院在认定房屋产权归属时,会结合房产取得方式、购房政策背景及历史成本结构,合理分析是否存在应归属于其他继承人的遗产部分。
该案提示公众,在订立遗嘱处分不动产时,必须对房屋来源、取得路径和政策因素进行充分了解和合理界定。特别是在享受政策性购房优惠、继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等复杂情况下,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评估财产构成与可处分份额,避免日后遗嘱无法全面落地或陷入继承诉讼。
综上,工龄购房中亡者工龄折算带来的价值可构成遗产份额,其处分权应受到限制。遗嘱虽是表达个人意愿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必须以“处分本人合法财产”为前提,方能依法获得支持。合法、明晰的遗产安排,应建立在充分理解继承法原理及权属认定基础之上。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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