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他人教唆实施破坏行为,如何划分责任?

2025/05/14 20:05:14 查看5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他人教唆实施破坏行为,如何划分责任?

一、教唆行为的法律定性

根据《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第29条(教唆犯)规定:

教唆者责任明知破坏后果仍通过技术指导、利益诱惑等方式指使他人实施攻击,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刑责。

实行者责任实际执行破坏行为者,无论是否完全理解技术后果,均可能构成本罪

特殊情形

1)若教唆内容模糊(如仅提议“搞瘫系统”但未提供具体方法),可能被认定为犯意引诱,责任减轻;

2)若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攻击,教唆者需从重处罚(《刑法》第29条第1款)。

二、责任划分四大核心要件

‌1. ‌技术关联性

教唆者核心风险:提供漏洞利用代码、攻击工具包

实行者责任范围:直接使用工具实施攻击

2. ‌指令明确性

教唆者核心风险:指明具体攻击目标

实行者责任范围:按指示锁定目标系统

3. ‌利益分配性

教唆者核心风险:承诺支付虚拟货币作为报酬

实行者责任范围:实际接收违法所得

4. 后果预见性

教唆者核心风险:明知可能导致医疗数据丢失仍执意教唆

实行者责任范围:实际造成系统瘫痪超4小时

三、实务认定三层次

‌‌1. ‌单向技术指导

仅提供攻击原理文档

责任认定:一般不单独构罪,但涉及《网络安全法》第27条行政违法

2. ‌定制化攻击支持

根据目标系统特性编写专用渗透工具

责任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的技术帮助犯

3. ‌全链条犯罪操控

远程指挥攻击时序(如先突破防火墙再擦除日志)

责任认定: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承担更重刑责

四、量刑梯度对照表

‌‌‌1、提供基础攻击工具

教唆者量刑区间:1-3

实行者量刑区间:2-5

‌2、定制系统渗透方案

教唆者量刑区间:3-5

实行者量刑区间:5-7

‌3、指挥破坏核心数据

教唆者量刑区间: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行者量刑区间: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量刑梯度对照表

‌‌‌‌1、技术作用切割辩护

举证教唆内容与系统崩溃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提供的漏洞已修复)

‌2、犯罪阶段抗辩

攻击指令发出后及时撤回并通知修复(需留存通信记录)

‌3、主观认知抗辩

辩解不知攻击目标为生产系统(需提供测试环境访问记录)

林智敏律师提醒:教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面临比实行者更重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将重点审查技术指导的针对性、利益往来证据链。建议技术人员拒绝任何形式的攻击邀约,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企业应建立《第三方访问白名单》,对高危指令设置“双人复核+生物识别”验证机制。若已卷入相关案件,需在48小时内委托专业律师,通过《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还原技术行为轨迹,避免教唆行为被不当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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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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