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情形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与责任?

2025/05/14 20:08:25 查看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紧急避险情形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与责任?

在网络技术高度渗透的今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常伴随复杂情形。当行为人以“紧急避险”为由实施破坏行为时(例如为阻止重大数据泄露而强行关闭系统),法律如何评价?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要点

根据《刑法》第286条,该罪名成立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行为要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程序实施删除、修改、干扰等破坏行为;

2、结果要件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重大损失,且情节严重;

3、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行为可能导致破坏后果仍实施。

法律后果一般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紧急避险的法律定义与适用条件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适用前提

1、现实紧迫性危险客观存在且正在发生,不能虚构或臆测;

2、不得已性无其他合法手段可避免危险,破坏行为是唯一选择;

3、限度要求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明显大于所损害的利益。

法律后果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与紧急避险的交叉认定

‌‌‌‌‌1. 典型争议场景

为防止病毒扩散强行格式化服务器;

为阻止黑客攻击切断网络导致系统瘫痪;

为保护隐私删除他人存储的非法数据。

‌2. 司法认定要点

‌1)危险来源的正当性

危险必须来自现实事件(如正在进行的网络攻击、数据泄露),而非假设风险。

:以“可能被黑客入侵”为由提前破坏系统,不构成紧急避险。

‌2)行为与避险目的的关联性

破坏行为须直接服务于阻止危险,且手段必要。

:若关闭部分功能即可阻止攻击,却故意销毁全部数据,可能被认定为避险过当。

‌3)利益权衡的客观性

需结合技术评估证明被保护利益(如公共安全、重大财产)显著大于受损利益(如系统停机损失)。

‌3. 举证责任

行为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危险紧迫性、行为必要性及利益平衡合理性,否则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风险提示

‌‌‌1、勿滥用“紧急避险”辩解司法机关对避险理由审查严格,擅自破坏系统可能被推定为主观故意;

2、优先选择合法途径遇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或联系系统管理员,避免私自采取极端措施;

3、技术措施需留痕若确需紧急处置,应保留危险证据(如攻击日志、数据泄露截图),以备后续法律程序

林智敏律师提醒:紧急避险是法律对人性化选择的有限包容,但绝非违法行为的“万能挡箭牌”。公众在面临网络风险时,应优先寻求合法救济,谨慎评估行为界限。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因认知偏差承担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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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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