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前保全?

2025/05/15 09:56:35 查看15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前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它能够帮助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的不当转移或消耗,从而为后续的法律程序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定义与目的

诉前保全是指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大白话:诉前保全说白了就是还没打官司呢,但眼看对方要跑路了或者要藏钱,咱赶紧找法院先把他的财产给“冻”上,保住自己的那份儿,等官司打完了再说,这就是先下手为强。

诉前保全的核心在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消耗财产,从而确保后续的法律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并且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财产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2. 案件类型:案件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

  3.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

  4. 情况紧急: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5. 提供担保:申请人通常必须提供担保,以确保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如果申请人败诉,能够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

三、申请流程


  1. 递交申请:利害关系人需要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明确的申请书。

  2. 法院审查:法院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以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3. 采取措施: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

四、法律依据

诉前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五、注意事项

  1. 保全措施的有限性:保全措施只是暂时性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后续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不是对案件进行最终裁决。

  2. 保全措施的解除:如果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保全措施的原因已经消除,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3. 保全措施的救济: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存在错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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