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5 20:03:17 查看102次 来源:郭冰冰律师
《刑法修正案(十一)》 新增罪名的溯及力适用研究
2021年3月1日,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生效,本次修正案对刑法的条文进行了较大规模和范围的调整与补充。随之而来的应该考虑该修正案调整和新增内容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的问题,尤其是新增罪名的适用问题。首先我们就要探讨新增的罪名能否溯及既往适用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发生且生效后审判未定的犯罪行为。对此,我们不能简单浅显地适用刑法的溯及力原则,而应该深层次的分析该原则背后的法理和内核理论的应用问题,在“从旧兼从轻”的基本理念下,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新增罪名进行分类,之后根据不同类型的新增罪名特征来进行逐一探讨。
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的罪名适用争议为例来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溯及力的实践争点。在“从旧从轻”原则的基本遵循下,通过分析高空抛物罪的罪状描述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入罪条件等方面,得出该案例的行为应认定为无罪。同时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进行梳理,按照罪名变动的特点将新增罪名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二部分是对纯正新增罪名无溯及力的合理论证。纯正的新增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的并不多,同时该类罪名在溯及力适用方面存在的争议也较小。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中典型的纯正新增罪名就是冒名顶替罪。由于纯正的新增罪名是将原先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将此类行为
作为犯罪进行规制。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冒名顶替罪这种新增罪名是不可能具有溯及力的,对其生效实施前冒名顶替他人入学的行为没有适用的空间和可能。
第三部分为从原罪脱离而出的新增罪名的适用空间。此类新增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较多,根据刑法溯及力的原则,只有无竞合条款的“降刑式”罪名对其生效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才有适用的空间。同时当新旧刑法的条款中同时出现有利于被告人的条款时应当坚持“选择适用”说,否则会破坏刑法的完整性。关于“处刑较轻”的判断标准问题,由于“法定刑”说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且也更加节约司法成本与资源,所以“法定刑”说更具有合理性。
第四部分为事实上的新增罪名适用不可溯及既往。原有罪状扩充式新增罪名扩大了犯罪主体、增加新的犯罪行为等,原罪名被替代式的新增罪名基本都是增加犯罪对象或是降低处罚门槛和提高法定刑。因此,根据“从旧从轻”原则,事实上的新增罪名是没有溯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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