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5 21:06:40 查看15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法律实务中,陪产假工资的发放问题常引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陪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未作统一规定,各地实践中存在差异,需结合地方性法规、生育保险政策及劳动合同约定综合分析。
陪产假作为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法定权利,其工资发放应遵循“带薪休假”原则。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尽管该条款未直接规定陪产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但结合地方性法规,多数地区明确陪产假期间工资应全额发放,且不得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例如,北京市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
若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陪产假工资的发放需区分两种情形:
1.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地区规定,男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例如,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男职工陪产假为15天,则其应得工资为8000元÷21.75天×15天≈5517元。
2. 用人单位补差额:若男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部分。例如,男职工月工资为12000元,则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12000元÷21.75天×15天)-5517元≈2783元。
需注意,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男职工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陪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男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例如,男职工合同工资为10000元/月,陪产假为10天,则其应得工资为10000元÷21.75天×10天≈4598元。此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参保为由克扣或降低工资标准,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陪产假工资的发放需结合生育保险参保情况、地方性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综合判断。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男职工在陪产假期间获得合法、合理的工资待遇,避免因违法操作引发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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