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5 22:03:43 查看32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国
被告:李志强
双方系同村村民,2004 年 4 月,王建国与李志强达成口头协议,以 1 万元购买李志强名下位于 × 村的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 ×,用地面积392.80 平方米)及地上附着物。王建国支付价款后,于 2015 年在该宅基地自建正房 8 间、东西厢房各 2 间及大门等设施。2023 年,双方因合同效力及腾退问题引发系列诉讼。
(二)案件背景
合同效力认定:
2023 年,王建国起诉确认《出售房屋协议》有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实际为宅基地买卖,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2023)京 0113 民初 × 号、(2023)京 03 民终 × 号)。
李志强随后提起腾退之诉,法院判决王建国腾退宅基地及地上物((2023)京 0113 民初 × 号、(2023)京03 民终 × 号)。
损失赔偿争议:合同无效后,王建国主张李志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要求赔偿自建房屋损失 200 万元、返还购地款 1 万元及利息。李志强抗辩称王建国明知宅基地买卖违法,自建房屋未获审批,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并提出扣除租金收益及超范围建设部分。
(三)诉讼过程
王建国申请对宅基地及地上物价值评估,北京某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报告,总价值633,429 元(含房屋重置成新价 318,215 元、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216,000 元、附属物价值 99,214 元)。双方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法院结合过错程度、损失合理性等因素作出判决。
二、争议焦点
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划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李志强在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中,各自应承担多少责任?李志强主张王建国作为本村村民明知审批要求,应负全部责任;王建国认为李志强主动出售宅基地并反悔,应承担主要责任。
损失赔偿范围及金额认定:
自建房屋及附属物是否属于合理损失?未经审批的自建房屋能否获得补偿?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评估报告中的东西院墙、超范围建设部分是否需扣除?
购地款及利息返还问题:王建国要求返还 1 万元购地款及利息,李志强主张以宅基地使用费抵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 157 条,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均明知宅基地转让需经审批,却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均存在过错:
李志强主要过错:作为出卖人,明知宅基地未经审批仍出售,后反悔提起诉讼,违反诚信原则,应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
王建国次要过错:作为同村村民,应知宅基地转让程序,仍购买并自建房屋,对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责任。
(二)损失赔偿的合理性
评估报告采信:评估报告虽包含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但因未实际拆迁,法院参考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值,结合双方过错,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东西院墙因属他人建设或超范围,不计入损失。
自建房屋合法性:虽自建房屋未获规划许可,但生效判决已确认腾退时李志强为实际受益人,且李志强未举证证明房屋属违法建设,故应补偿王建国实际投入的建房成本。
租金收益与费用抵销:王建国使用宅基地期间的出租收益不构成违法性,李志强主张扣除缺乏依据;购地款利息与宅基地使用费符合法定抵销条件,法院不予支持利息请求。
(三)责任比例划分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李志强主动出售并反悔,王建国未尽审查义务),法院认定李志强承担主要责任(70%),王建国承担次要责任(30%),结合评估结果及合理损失范围,酌定赔偿金额。
四、裁判结果
损失补偿款:被告李志强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国各项损失补偿款 86 万元(综合评估价值、过错比例及合理扣除项)。
驳回其他请求:王建国要求返还购地款利息及超范围赔偿的请求,因费用抵销及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五、案件启示
宅基地买卖的合法性:农村宅基地转让需经法定审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均需承担法律风险。
过错责任的举证:主张赔偿一方需证明对方过错及损失合理性,如出卖人反悔、买受人尽到审查义务等,证据不足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损失赔偿的合理范围:自建房屋即使未获审批,实际投入成本仍可能获补偿,但需扣除违法或超范围建设部分,结合双方过错比例分摊。
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出卖人擅自反悔导致合同无效,可能因违反诚信原则承担主要责任,买受人亦需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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