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包过”培训陷阱频发 法院判决退费案例解析及防坑指南

2025/05/16 20:19:39 查看32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军队文职“包过”培训陷阱频发

法院判决退费案例解析及防坑指南


前言


       军队文职因薪资优厚、竞争压力相对较小、职业稳定性高等优势,成为毕业生热门选择。然而,大量网络培训机构以“包过”“全额退费”等承诺吸引考生,却暗藏合同欺诈、退费难等风险。本文结合法院判例,剖析常见法律争议,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引。


案件回顾:小李的“皮包公司”陷阱


      小李报名某机构“两年未过全额退费”的军队文职网课,但考试未通过后机构失联。经查,该公司已被列为“经营异常”,诉讼成本高昂导致小李放弃维权。此类案件并非个例,多地法院已审理多起类似纠纷。


类案检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3)京0106民初15910号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军队文职网课培训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军队文职课程培训服务。费用为5980元。赵某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后,联系不到某公司,某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

裁决要旨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成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主张无法联系某公司,导致不能接受培训,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现案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赵某课程培训费5362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4)京0108民初64530号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4日,曹某向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928元,并参加了两次军队文职考试。2023年曹某向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退款申请,双方达成和解,约定“乙方跟着正常学习备考,今年再参加一次考试(技能岗或者管理岗都可以),满足两年之内参加2次考试,凭两次成绩单申请不过退费(其他按照军队文职直播冲A班课程服务合同条款执行)”。2024年1月,在参加完第二次军队文职考试未通过后,曹某向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成绩单并提出退款申请,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曹某退还任何款项,亦无法取得联系。

裁决要旨

       曹某主张因其未通过2022年及2023年的军队文职考试,因此根据双方约定,向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按照培训费70%的标准退还剩余培训费。对此,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约定了两年考试未通过的退还70%培训费,且曹某亦向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其课程学习进度超过90%的证据,故曹某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曹某退还70%培训费,本院对曹某要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414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24)豫0104民初293号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8日,张某(乙方)与某安教育公司(甲方)通过线上签订《军队文职课程协议内容》,约定乙方在甲方网校平台购买“某安教育旗舰直播班”课程,课程实付金额8800元,课程服务期2年。2023年11月,张某通过微信向某安教育公司工作人员提出退款。

裁决要旨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中安教育旗舰直播班”课程费用8800元,被告按约向原告提供教材及课程后,原告听取了课程,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显示被告对原告提供了一定的教学服务,即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的教育培训义务。但原告在开课后较短的时间内向被告提出退费,参加学习需要学习者具有主动学习的意愿,在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学习的情况下,如仍要求原、被告履行合同内容,是无法达到学习效果和合同目的。因此,结合原告的学习时间、被告履行合同的情况等综合因素,兼顾公平原则,酌定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7620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4)京0112民初13769号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3年8月11日支付某公司培训费用4980元。某公司承诺报不上云南昆明的岗位就全额退款,现其未能成功报名且其亦未享受过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其已联系不上某公司,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

裁决要旨

      《班型服务合同》第八款退款条约系格式条条款,该条款排除了刘某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费用的权利,应属无效,对刘某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可知,某公司在刘某交纳费用前告知其可报考包括位于云南的军队文职岗位,刘某基于此支付某公司培训费用,但刘某至今未能报考位于云南的岗位,刘某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要求解除《班型服务合同》并由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刘某培训费498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4)京0108民初52419号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3日,田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军队文职学习培训服务协议》向某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4980元。2023年11月8日田某提出退款,某科技公司承诺算完给你退,后就联系不上了,也没有退款。

裁决要旨

       田某1于案涉教育培训合同项下之合同目的系为己方获得军队文职考试培训课程服务,其履行较为注重服务接受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亦不适宜强制履行。在此情况下,田某1主张所购买服务与某科技公司承诺不符,于2023年11月8日提出退费,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予解除。田某1所述某科技公司所提供服务与承诺不符,且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尚在有效期限之内,故本院结合行业特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主观过错及合理预期利益等因素,兼顾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判定某科技公司应向田某1返还培训费4565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4)京0112民初13773号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徐某分两笔支付某公司培训费用共计4980元。后徐某以某公司未向其提供合适的服务,且实际提供的课程与承诺不符,其未享受到某公司提供的服务,也没有适合其的岗位。班主任离职后,某公司并未安排新的班主任进行工作对接,亦未说明军队文职岗位选择的局限性,最终未能成功报岗,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

裁决要旨

     《班型服务合同》第八款退款条约系格式条条款,该条款排除了徐某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费用的权利,应属无效,对徐某不具有约束力。徐某虽主张“某公司未向其提供合适的服务,且实际提供的课程与承诺不符,其未享受到某公司提供的服务,也没有适合其的岗位。班主任离职后,某公司并未安排新的班主任进行工作对接,亦未说明军队文职岗位选择的局限性,最终未能成功报岗,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徐某系因自身原因提出退费,构成违约,虽然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考虑到徐某接受教育培训,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对于徐某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某公司已为徐某提供的服务内容、某公司提供服务的成本、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并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某公司退还徐某培训服务费4000元。


类案判决分析:法院如何认定责任


     从北京、郑州等地法院判例可见,法院对退费纠纷的裁判核心聚焦以下几点:


  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支持解除合同并退费


虚假岗位承诺:若机构虚构岗位表或明知考生条件不符仍诱导签约,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令全额或部分退费(如北京通州法院(2024)京0112民初13769号案)。

· 

未履行服务义务: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教材、课程等核心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如北京平谷法院案例,判退部分费用)。

· 

  二、 格式条款无效: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不成立


  若合同中“概不退费”“服务费扣除比例过高”等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且显失公平,法院将判定无效(如北京通州法院(2024)京0112民初13773号案)。


三、退费金额的酌定标准


  法院综合考量服务实际履行情况、成本及消费者过错,按比例退费。例如:

  未享受服务:全额退费(如郑州管城法院(2024)豫0104民初293号案,退费7620元)。

  部分履行合同:扣除已提供服务成本(如北京海淀法院(2024)京0108民初52419号案,退费4565元)。

 律师提示:如何避开陷阱并有效维权


一、 签约前的“避坑指南”


核实机构资质:选择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的机构,避免轻信“内部指标”“包过”等宣传。

确认岗位真实性:自行通过军队人才网下载官方岗位表,警惕机构P图伪造。

细化合同条款:明确退费条件、比例、期限,避免笼统表述(如“未通过即退费”需注明考试类型、次数等)。


二、维权证据的固定与使用


保留书面证据: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课程记录等需完整保存,证明机构违约事实。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机构失联或服务不符,立即通过起诉或投诉平台(如黑猫投诉)维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三、诉讼策略建议


选择管辖法院:合同约定管辖地不明时,可向消费者住所地法院起诉,降低诉讼成本。

追加平台责任:若通过第三方平台购课,可要求平台提供机构信息或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军队文职培训市场乱象丛生,消费者需提高警惕,理性选择机构。一旦陷入纠纷,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对格式条款的否定性评价及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为受害者提供了有力支持。记住:“包过”承诺多陷阱,合同细读是关键!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