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考试作弊技术但未获利,也能构成犯罪?律师成功将实刑变缓刑!

2025/05/18 19:32:27 查看14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提供考试作弊技术但未获利,也能构成犯罪?律师成功将实刑变缓刑!

【案件背景】

20236月,被告人陈某某和我方当事人徐某预谋,为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的学员提供“远程协助改答案”的服务。

陈某某负责招揽考生并收费,徐某则是“技术支持”——购买设备、提供远程操作。

考试前一晚,徐某驾驶一辆套牌车前往考点,深夜爬窗进入电子教室,将一台特殊设备接入了交换机。次日考试时,他通过该设备远程控制考生电脑,为多名考生修改了答案。

虽然徐某并未实际收取费用,但其行为已被指控为非法修改计算机数据,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件发生后,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的全过程。

【辩护要点】

1、徐某不是主谋,不是获利人

他在整个事件中仅作为“技术实施人”,未实际收取分成,也无主观图利动机。

2、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

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在讯问中如实交代,没有隐瞒、抗拒情节,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符合法定缓刑条件

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交悔罪书,为后续量刑争取从宽打下基础。

【案件结果】

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很多人误以为“动了网络系统”“用了技术手段”就是大罪,其实刑事案件的定性与量刑,不仅看行为本身,更要看主观恶意、后果严重性、获利情况以及悔罪表现

这起案件中,正是因为律师及时介入,准确评估罪责,提出有力辩护意见,才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实刑。

【林智敏律师团队提醒】

1、技术型犯罪≠一定实刑;
2
把握主动投案 + 自首要素是关键;
3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越早,越能争取主动权;
4缓刑背后,是对辩护意见的系统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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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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